企业员工在营销途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法院审理判决后企业却拒不赔偿,对付这样的“老赖”,铁锋区人民法院重拳出击,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2011年5月,齐齐哈尔市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途中因超速驾驶肇事,致使内蒙古扎赉特旗好力保乡古庙村村民杜某和费某不同程度受伤。起诉后,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由李某所在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一直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相应义务。2013年4月1日,杜某、费某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3日,因被执行人户籍及财产在铁锋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特委托我院代为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负责办理此案的铁锋法院执行局干警赵国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期间还多次找到李某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沟通,希望其能主动履行义务,但均遭到拒绝。
近日,随着全国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开展,经铁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邱天增亲自督办此案,并决定将张某依法传唤到法院,最后一次向其释法明理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否则即立刻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依法拘留并依法搜查其公司财务室。看到法官的坚定态度、迫于法律的强大威力,张某终于在几番拖延后打电话叫人送来了钱款。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被成功执结,切实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