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省、市法院的统一部署,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增选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人数
根据我院审判工作需要,本次增选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7名。
三、资格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为铁锋区;
(7)能保证按时到法院参加审判活动。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程序和要求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由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蓝底);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4)报名地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5)联系人:卢振良、郑丽,联系电话:8919006、8919008。
(二)资格审查
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会同铁锋区司法局进行。
(三)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请铁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法院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解释。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