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所小学午休期间,该校三年级的学生晶晶在吃完午餐后与同学们回到校园内,在操场上的双位漫步机上一起玩耍。玩耍中晶晶不慎被漫步机将左手中指挤伤,虽然经过多家医院救治,仍然没有保住晶晶的手指。从小弹钢琴的晶晶,失去了左手的中指,再也无法弹奏出完整优美的乐曲了。女儿的不幸遭遇,让晶晶的妈妈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在晶晶伤愈出院后,晶晶的妈妈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将晶晶的母校起诉至法院。
2012年5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晶晶的母亲认为,晶晶是在校园里发生的事故,学校将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体育器材安装在校园内并无人看守,是学校未尽到看护义务才导致晶晶受伤。而晶晶所在的学校则认为,午休期间不属于学校应管理的时间,学校在校园内安装体育器材本身并无过错,并且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晶晶的受伤是因为其对漫步机的不当操作造成的,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法律形式规定学校不仅负有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职责,还负有未成年人在校生活期间的管理职责。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就是“午休期间”是否属于在校“生活期间”。本案中的学校的主张实际上是强调学校只在学生每天的上课和课间休息期间对学生负有管理职责,这是一种曲解立法本意的缩小解释。现实生活中,学生为了避免迟到会在第一节课上课前就来到学校,会因为老师压堂而在最后一节课下课后很久才离开学校,学校经常在休息日或假日组织学生来校进行清洁卫生或文体娱乐活动,还有一些寄宿制学校里的寄宿生,几乎一整天都在学校里活动。如果按照这种缩小解释,那么上述期间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事故学校都可以免责吗?立法者在立法时就意识到了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时间不仅仅是上课学习的时间,所以在“学习期间”外增加了“生活期间”。学生在进入校园后直至离开校园前的活动期间,均应属于在校“生活期间”,学校应当对学生负起管理职责;而在寒暑假期间、夜间等学生不应在校园内活动的期间,学校则应主动防范和制止学生进入校园,这也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另一种体现。本案中学校没有制止晶晶在午休期间进入校园玩耍,应视为学校默许晶晶进入校园生活。通过以上分析,参与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一致认为,“午休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校“生活期间”,而导致晶晶受伤的体育设施没有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属于学校管理失职,所以学校对晶晶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铁锋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信服,没有提起上诉。晶晶所在的学校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并拆除了校园内包括漫步机在内的不适合小学生使用的体育器材。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笔者想告诫中、小学校及其他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育机构,不能只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学习期间的管理,还应加强在生活期间的管理。不应盲目的追求校园硬件设施建设,在选择、安装各类设施时应首先考虑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实际水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为基本要求进行建设。例如,幼儿园、小学低年级教室的墙壁插座距离地面的距离不应过低,避免幼儿发生触电事故;在安装体育器材时应首先考虑本校学生的身体发育程度,选择适合本校学生现阶段使用的安全的体育器材等。总之,教育机构只有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才能避免因学生安全事故给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注:文中晶晶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