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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7 14:44:16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计算机公司)、某北京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公司)、某天津数码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数码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嘉南传》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韩某未经授权对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后形成短视频,发布在其视频网站个人账号,获取收益537.41元。深圳计算机公司、北京科技公司、天津数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韩某剪辑短视频使得原本观看正版涉案作品的网络用户大量流失,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韩某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剧集剪辑为多个短视频,该短视频涵盖了涉案作品的所有精彩片段,对原作品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同时其将短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个人账号,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传播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韩某赔偿深圳计算机公司、北京科技公司、天津数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短视频平台迅猛发展,轻量化、浅表化的短视频已成为互联网流量的新宠。其中,“二次创作”短视频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创意,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所谓“二次创作”短视频,顾名思义,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通过剪辑、配乐、解说等手段,赋予原作品新的解读。然而,通过对他人原创作品的剪辑、片段截取、重新解说、内容搬运及快速浏览等方式进行再创作,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短视频,在丰富网络文化内容的同时,也引发知识产权的广泛争议。当前法律对“二次创作”具体形式和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如何在确保对原作者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的同时,又能有效激励“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的创新与繁荣,成为法律规制的难题。本案判决结果有效制止对原视频进行直接搬运或剽窃的侵权行为,促进网络文化规范发展,有助于厚植创新土壤,培育产业繁荣沃土。

责任编辑:马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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