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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思路

  发布时间:2012-09-04 13:52:41


              

    在法院的全部工作中,庭审活动无疑是诉讼的核心,它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也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开展示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正是因为庭审活动极其重要,我院自今年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以来,院党组始终把庭审观摩活动当成抓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

    今年4月以来,根据我院“大练兵”活动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上级法院“三评查”活动的部署,我院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场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推进审判公开为重点的庭审观摩和庭审公开活动全面启动。院党组想通过法官开观摩庭,将全院法官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庭审,互学互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从而让庭审观摩活动成为法官们庭审艺术的训练场地,成为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一次大练兵大检阅。

    截至2012年8月,全院共观摩庭审10次,开观摩庭的干警为:李长富、白云海、姜兴、崔霞、王昆、张杰,张立超、冯际宏、侯宇光、王玉霞,他们率先召开观摩庭等于启动了一次全员职业培训,并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全院法官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已经召开观摩庭的10起案件,其中3起案件在庭审之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通过开观摩庭,法官对庭审目的的认识明显深化,庭审程序不规范问题明显减少,庭审技能明显提高,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审判庭的硬件设施逐步完善,进一步推进了庭审公开化。

    一、通过庭审观摩发现的共性问题

    经过总结归纳,发现在四个大的方面普遍存在问题:

  1、庭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法官在开庭之前应对案情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熟悉,以理清审判思路,确定调查方向,对复杂案件,可考虑列出庭审提纲。在庭前准备阶段,承办人还应初步审核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遗漏当事人。通过考评发现,对于继承案件追加原告的,在庭审阶段未能说明为什么追加当事人,也没有问当事人是否放弃权利。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没有在开庭之前组织证据交换,如一起案件中有九名证人出庭,由于庭前未能交换证据,加之庭前对证人要谈的内容不明,庭审的举证、质证过程相当繁琐,耗费了较多时间,使庭审过程显得不紧凑。

  2、开庭前已经形成预断,导致庭审过程虚化、弱化。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反,有的审判员经庭前阅卷或与当事人接触后,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裁判意见。审判员在形成预断之后开庭,难免使庭审流于形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过程相应虚化、弱化。实际上,庭前准备工作应止于确定调查方向及重点,不应预先形成裁判意见,并且调查方向及重点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预断的心证过程是片面的,而且在预断后主持的庭审往往不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即便实体公正,也难以做到胜败皆服。比如对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在庭审时没有认证,对于当事人随意讲话、重复陈诉,不能及时提示或制止,对于当事人有书面材料的辩论词等文书,不能够引导当事人以简洁的方式阐述。

  3、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有待提高。在原、被告阐明诉辩意见之后,法庭应及时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考评中发现,有的审判员没有在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或虽归纳焦点但不够准确,不能抓住核心问题,法庭调查阶段问话比较盲目,略显混乱。比如一起房屋动迁安置纠纷,在庭审转段时,办案人基本没有归纳前一阶段情况就直接进行下一个阶段。

  4、释明能力较差。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释明权的实质是诉讼指挥权,其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从考评情况看,存在释明不足和释明不当两个问题。有的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而法官未能适时对当事人予以引导,使庭审过程不够顺畅,甚至出现“冷场”。比如在被告不是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审判员应该告知反驳和反诉的区别,并告知当事人是否反诉。对于当事人提供另案判决书等证据,在庭审时不能及时询问提供该证据的目的。

  5、合议庭成员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分工欠明确。考评中发现,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的合议庭成员因为并非案件承办人,所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且注意力不够集中,没有关注庭审进程,影响了庭审效果。有的发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审判长遗漏的或者是关乎案件主要事实的,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分工合作上欠缺默契,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重复发问的现象。

  6、司法礼仪尚需进一步规范。从考评情况看,被考评对象均能按规定着法袍开庭,但个别法官法袍纽扣没有全部扣拢,影响了整体仪表形象。在法槌的使用上存在敲击时机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考评中发现部分法官将宣布开庭、闭庭和敲击法槌的顺序完全弄颠倒。另外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考评中发现部分法官敲击法槌过轻或过重,反映在日常审判中疏于使用。个别法官在庭审中坐姿不够端正,并存在一些不雅的小动作。对于出庭执勤的司法警察,着装存在不规范问题,转交证据的步伐、姿势较为正规,但脚穿很随意的凉鞋,还不穿袜子,给人以不雅的印象。另外对于旁听人员随意走动等现象,不能及时予以制止。

  以上对庭审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其中不排除部分法官因紧张而导致发挥失常,没有展示出其真实的庭审水平,但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庭审活动中确确实实客观存在,并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我院以前没有开展过类似的庭审观摩活动,所以个别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可能表现的相对更为突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对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案件数量较多,工作压力较大。近年来,我院的收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民庭法官人均年结案数始终维持在100件以上,一些办案标兵的年办案数甚至突破了160件。这样的工作量,在扣除必要的开庭、庭外调查、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之后,法官很难再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庭前细致阅卷,很多时候经常是开庭时才第一次接触案卷,而这又延误了庭审效率,拖延了庭审时间,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司法理念、知识结构和司法技能存在一定缺欠。目前工作在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大多属于非法律院校科班出身的经验型法官,他们在法院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套得心应手的独到方法,但是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在司法理念、知识结构和司法技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欠(当然,这并不代表那些由法科毕业生充任的法官就不存在这些缺欠)。比如:虽然经过多年的教育、培训,但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还没有完全根除,许多法官对规范的庭审程序不以为然,随意简化程序的现象还时有所见。而为数不少的法官根本不知释明权为何物,虽然在庭审中也在不自觉地履行着释明职责,但却难以在释明和中立之间把握好平衡。

  三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审判长、合议庭考核机制。省高院针对“合而不审或合而不议”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合议评查”,要彻底解决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对审判长及对合议庭整体进行考核的机制。以我院为例,虽然建立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凡发改案件经院审委会甄别确定构成案件审判质量责任的,要进行公示、登记,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该制度针对的对象仅为案件的承办人,而案件的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却不会被追究案件质量责任。因为最终的责任由承办人承担,所以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大多不愿独立发表意见,一般都是附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庭审过程也往往沦为过场,甚至有的合议庭成员带着自己的案卷去参加别人案件的庭审。

  四是硬件建设相对滞后。以前我院的法官基本没有使用过法槌、法袍,所以立即让法官穿着法袍、敲击法槌,显得有些不伦不类。通过了解,今年开观摩庭的法官,基本上都是在开庭之前专门学习了法槌的使用规定。由于以前不大注重庭审功能,公判庭的功能作用没有突显,通过庭审观摩,发现审判庭电子设施、灯光、法庭设施等都存在问题。通过开庭,现对发现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对于需要完善的,将随着问题的出现及时解决。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庭审的认识。庭审是法官的基本功,只有练好基本功,才能谈得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片面地把规范庭审与加强调解对立起来。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只有在通过庭审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可能调解成功。一个调解能手应当是能开庭、会开庭、开好庭的法官,一个不会开庭的法官很难完成办好大案和难案的任务。

    二是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加强职业素质培训。案件纠纷的不确定性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考验,加大了法官职业的难度,必须着力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法官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心理知识、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加强庭审技能培训。要从过去单纯的“师父带徒弟”的方式走出来,将庭审技能培训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采取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研讨会、请经验丰富的法官介绍经验等方式,从庭审的各方面、环节入手进行培训,提高庭审能力。

    此外,还要在两个方面有所提高: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审判工作虽然实践性很强,但需要扎实的理论作为基础。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必须提高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理论功底,以丰富的法学知识保障和支持娴熟的审判技巧。二要有厚实的文化底蕴。法官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学功底,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熟悉法律,还要努力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要有较宽的知识面,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艺术修养,能够了解和运用与案件相关的知识和常识。

    三是从审判实践出发,切实提高庭审能力。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应着重抓住以下五个环节:

    抓庭前阅卷归纳。通过阅读原告的诉状及证据,从中判断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担、确定庭审的要点、可能发生的争议及适用的法律等等,做到心中有数,为开庭打好基础。

    抓庭前组织协调。审判长作为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必须善于安排和协调合议庭内部的分工协作,围绕庭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审理重大、群体性、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不仅合议庭之间要进行分工,还要做好请示汇报,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抓诉讼指导。法官的庭前诉讼指导不是对当事人怎样打赢官司的指导,不是要代替律师的作用,是为了配合庭审进行的一般性、原则性、必要性的诉讼指导。

    抓归纳概括和分析。牢牢抓住归纳争议焦点这一庭审的核心环节,确定待定事实,明确审理方向,正确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辨明是非。

    抓应变处置。对于庭审中的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合并审理的果断纳入庭审;对于与以前归纳情况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的说明原因予以排除,确保庭审能够有序进行。

    四是加强对审判长和合议庭整体的考核。实践证明,不需承担责任,往往导致不愿履行职责,因此应当建立对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案件审判责任量化考核机制,使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做到有权有责。可以考虑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内部由各成员平均承担案件质量责任,并将此纳入考核审判工作是否称职的指标。

    五是规范司法礼仪,营造法庭威严氛围。司法仪式给法律人以尊严和荣耀,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价值取向上无疑应当大力肯定和提倡。

责任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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