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是一支由四名女法官组成的“巾帼团队”,几年来,在庭长王雅明的带领下,全庭干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积极探索行政调解新途径,妥善化解了大量的拆迁案件,高效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行职责,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畅通调解渠道,搭建行政机关沟通平台。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交流和沟通,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近年来,铁锋区开始大面积的拆迁建设,区法院行政庭参与拆迁工作,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前介入拆迁现场与拆迁户面对面的讲解拆迁法律和政策。以此为基础,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和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联系纽带,了解各方意愿,能动灵活的处理各类纠纷。与上级法院协调一致的工作步伐,全庭干警统一的工作思路,各类工作赢得了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认可。不少不愿意拆迁的住户通过行政庭不懈努力,终于和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为铁锋区的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掌握当事人信息,做到调前心中有数。
行政庭的干警收集被拆迁户信息之后,深入拆迁户家庭走访,掌握大量被拆迁户的家庭信息、社会关系,及时向拆迁户宣讲法规、动迁政策,力争调解工作有的放矢,高质高效。
去年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中,被拆迁户赵某,在法院介入拆迁工作前已经去世,其房屋搬迁相关事宜由女婿主动代理。行政庭干警多次与其协商均未达成搬迁协议,后经查明赵某生前与女婿并无委托关系,且赵某生前曾再婚,房屋动迁安置一事应与其爱人刘某协商解决。行政庭干警专程赶往北京约见刘某,多次与刘某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最终与刘某签订拆迁协议,使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创新方法,灵活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
针对每一拆迁户心态不同、利益需求不同等现实,行政庭改变“坐、等、靠”的被动工作方式,一方面通过拆迁办工作组联系被拆迁户,一方面发挥能动性,进行主动登门调解,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积极联系拆迁户,想方设法打破调解瓶颈,逐楼逐层逐户走访。对心有误解、拒不配合的,办案人员采取多次登门拜访,或利用午饭时间蹲点守候,或放弃周末休息时间联系拆迁户。调动一切力量,制造一切可能调解的机会开展工作。
调解中,一是抓关键找重点。在了解被拆迁户所提要求的基础上,主动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本着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围绕平衡点进行调节,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释法明理。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今年二月底,办案人员在走访被拆迁户刘某家时,其夫开门后便大声斥责办案人员。在法官讲明来意后,情绪更加激动,甚至对法官动手推搡,态度极为恶劣。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庭干警保持冷静,与并未其发生冲突,并多次到其家中宣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齐齐哈尔市拆迁政策,根据其实际利益需求,有针对、有重点的讲解相关法律条款,条分缕析,庶易晓畅,深入浅出,化解了刘某对法律法规的误解误读,并使其了解了拆迁目的,最终与拆迁方签订了安置协议书。
三是借力巧解难题。在调解工作中,难免遇到“油盐不进”的当事人,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便是典型代表。2011年的拆迁工作中,以董某为首的少数被拆迁户态度强硬,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将做“钉子户”,其弟弟更是扬言自己是混“黑社会”的,坚持要相关部门必须满足自己的各种无理要求。行政庭法官顶住各种压力,有条不紊的探索解决这户拆迁疑难问题的方法。在几经周转、努力、协调下,她们终于联合区委、区政府,市、区拆迁办以及中院行政庭相关领导到场协助调解,借助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力量,形成有效合力,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的和董某及其家人进行协商。在真诚的交流中,董某终于松动了原有的顽劣态度,接受了法官提出的建议和解决方法。
四是换位思考,力求调解工作人性化。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庭为及时化解矛盾,积极强化庭外调解工作,今年以来的行政诉讼案件,利用这一办法妥善处理了近二十起庭外纠纷。在调解工作中,掌握实情,抓准时机,让调解工作变得更加人性化,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七月底,行政庭案外协调了贾某屡次上访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的案件。原告贾某在1988年劳动教养期间,因外出劳动砸伤左臂造成残疾,之后又经历了多次的劳教、判刑。2009年出狱后,贾某百余次上访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无果后,于2012年4月以行政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而贾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行政庭法官考虑到贾某出狱后无依无靠,父母病故,妻离子散,左臂残疾又无固定收入,担心他无法重新走入社会再入歧途。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庭法官主动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公安处同意以司法救助的方式给予贾某三万元、贾某承诺不再上访而告结。而本案也正是近年来行政庭注重案外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
行政庭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行政庭的业务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把矛盾化解在庭外,坚持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