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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8日刊登在《齐齐哈尔日报》上的文章

铁锋区法院提醒市民:为他人担保要把握好‘三关’

发布时间:2012-08-13 13:48:07


    王先生向季先生借款36000元,李先生为其出具了担保协议,协议中约定:李先生自愿为王先生担保借款36000元,若王先生到期不还款,李先生自愿替王先生清偿借款。借款到期后,王先生下落不明,季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李先生偿还借款本息。李先生对季先生主张的借款、担保的事实无异议。该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先生一次性给付季先生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7000元。

    本案涉及担保的法律关系。《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那么,保证人如何才能避免担保风险呢?铁锋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张丽超认为应把好“三关”。

    首先,不要盲目担保,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为达到既能帮人,又不至于自身利益受损的目的,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注意两点:1、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其二,事中监督,规避保证风险。对被保证人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是否按约履行债务不闻不问,一旦被推上被告席才后悔,但为时已晚。本案债务人下落不明即属此种情形。

    其三,事后及时补救,要正确行使保证人的权利。即正确行使抗辩权、免责权、追偿权。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要正确运用免责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有: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2、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在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只要具备这些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保证责任就可免除。另外,就是及时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向债务人追偿。第二是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请参加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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