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告知书。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立案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报告有关事项,不得实施规避、妨害、抗拒执行的行为。
三、对拒不主动履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向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通过融媒体、人民法院官网、官方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面限制。
六、在人民法院依法对房屋、土地等采取司法处置措施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应当自行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的,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