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协调和化解行政争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谈一下个人意见。
一、要把握 “四个合理”原则,积极推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一)、合理选择和解案件范围。以涉民生权益案件的协调为主要着力点,根据我省高级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着重对以下八类案件进行协调: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5、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行政赔偿诉讼;7、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有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8、其他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的情况。
(二)、合理把握和解界限要求。和解工作坚持合法自愿、适度有限原则,对于当事人借诉讼提出过高要求的情形,法官就争议问题向原告阐明事实和法律,要求原告理性对待诉讼风险,树立正确诉讼心理。同时,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对于经审查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及时向被告指出问题所在,并积极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
(三)、合理规范协调行为。注重协调和解行为规范,从接受诉状起,即有条件进行诉前指导。但在实践中发现,行政争议又往往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如何解决这类案件,需要法官们有高超的司法技巧和敏锐的洞察力。如果涉及到以房屋、土地、林权争议的当事人以作为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要把协调工作贯彻到每个环节中,预备庭审理、正式开庭、宣判庭的前、中、后多个审理环节,进行诉中主导化解以及诉后引导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四)、合理构建协调和解互动平台。要积极构建法院、人大、区法制办、行政机关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搭建梯形工作平台,通过专题汇报、专项联络等常态化工作,获取政府机关对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支持、配合,提高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率。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政府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二、着重“三坚持”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
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组织当事人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协调,力促第三人达成和解,以撤诉、调解等法定形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工作机制。为统筹兼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发挥行政审判“官民调节器”作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着重“三坚持”加强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促进官民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司法为民,用心和解协调。牢记司法为民,细心研究案情,摸清双方的思想动态和矛盾切入点,做到真重视、真关心、真解决。尤其是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大量进入法院,这是关系到民生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切实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通过辩法析理,消除双方的误会。从考虑解决原告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力求和解协调工作不仅要调停矛盾,而且要调顺民意,调暖民心。
(二)、坚持公正司法,合法和解协调。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和解协调坚持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尽力为之。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释法明理,达到胜败皆服,绝不搞强调硬调、久调不决、攀比调解率,绝不以损害法律威严,损害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
(三)、坚持服务大局,彻底和解协调。稳定是第一责任,调解是第一防线,坚持筑牢第一防线,履行第一责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消灭在萌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既要实现案结事了,又要实现人和,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大局,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案件办理中,秉持公平公正理念,严格依法审查,充分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调事前调、事中调、事后调,注重调后重落实、重稳控、重和谐。达到经和解协调的案件无一申请再审、上访和缠访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