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柱(化名)生前系齐齐哈尔某公司职工,其妻子已于2016年去世,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随着王某柱年纪增长,身体状况愈加不好,其外甥女林某(化名)将其接到自己家中进行照顾,为了感谢林某的照顾,王某柱于2021年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声明王某柱去世以后将其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全部留给林某一人继承。2022年王某柱因病去世,林某想要按照协议继承王某柱遗产时却遇到了困难,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铁锋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马旭受理案件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对案件相关人员逐一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继承的主要矛盾点集中在案外人王某(化名)与王某柱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及《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客观、真实、合法。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与王某柱及其妻子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但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且王某自出生起至大学毕业一直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由亲生父母照料,故不存在收养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王某柱的兄弟姐妹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柱在协议签订时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格式存在瑕疵,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经调查,《遗赠抚养协议》系林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柱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铁锋法院依法确认其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林某陪同王某柱看病治疗并照顾其日常起居,在其去世后为其操办殡葬事宜并支付全部费用,已尽到抚养义务,故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官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该项规定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与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