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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锋区人民法院组建审判团队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27 15:34:32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审判团队改革,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机制,大力推动审判团队改革,组建办理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团队和繁案精审团队,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打造法院的“门诊部”和“住院部”,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将大量的简易案件真正过滤出来,将简单案件、“小毛病交给“门诊部”快速处理,将疑难复杂案件、“重病沉疴”转到“住院部”进行精细治疗,采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工作方式,实现大量简单纠纷在诉讼前端高效解决,少量复杂案件在诉讼后端高质审理,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人民群众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我院工作的满意度。

二、推进审判团队改革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集体决策作用,专题研究审判团队组建工作,切实肩负起审判团队改革的职责使命,确保审判团队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坚持以“人员合理流动、资源合理配置”为原则,打破庭室界限,引入竞争机制、引人压力传导机制,通过组织调配和双向互选等方式,对全院审判及辅助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合理搭配,让审判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配合、协作更加紧密,增强团队合力、凝聚力、战斗力,共同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组建标准化审判团队。20%左右的法官在诉讼前端解决60%-80%左右的民事案件为工作目标,合理配备由简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团队,处理简单纠纷;配备由繁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团队,办理复杂案件。

简案快审团队至少按照“1+1+1”团队标准模式配备,即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可以在简案快审团队中增配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繁案精审团队可以采取3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也可以适当缩减繁案精审团队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优先保证简案快审团队配齐配强。

简案快审团队原则上由诉讼服务中心管理,设有速裁团队;繁案精审团队原则上由民事审判庭管理。院庭领导可以编人繁案精审团队,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

(四)突出审判团队专业化特点。结合本院案件数量和类型等工作实际,组建家事、借款、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专业化的简案快审团队,强化审判团队专业化分工,适用要素式审判,提高类案审判专业性,总结类案审判经验,持续提升类案审判质效。一支专业化的简案快审团队可以专门办理一种类型案件,也可以同时办理几种类型案件。

(五)坚持优中选优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选任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法官担任简案快审团队负责人,实现少数法官快速办理大量简单案件;选任理论功底深厚、研究能力强、善于钻研的法官组建繁案精审团队,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好办精。

(六)健全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将审判团队的业绩与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真正挂钩,对业绩突出的审判团队负责人要优先使用、优先提拔,在绩效奖金方面重奖优待;对业绩不好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包括责令其退出法官员额,发挥好绩效考核“指挥棒”和“检验尺”作用,传导压实审判责任。要为法官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赋予法官对审判团队的工作分配权、考核建议权,保障法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推动法院内部形成以质效论英雄的浓厚办案氛围。

(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明确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关系。明确院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坚决落实省法院关于“没有不受监管的法院,没有不受监管的法官,没有不受监管的案件”工作要求,切实把审判团队打造为独立的审判单元、独立的审判管理单元、独立的审判监督单元、独立的绩效考核评价单元、独立的责任追究单元,确保“权责统一”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推进审判监督管理的扁平化、监督管理的便利化。

三、推进案件诉调对接和繁简分流

(一)设置程序分流员。选派1-2名群众工作能力强、审判业务能力精湛、为人公道正派、干警信服度高的法官担任专职程序分流员,并负责以下工作:

1.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的,将案件录入法院调解平台;

2.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3.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4.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5.做好案件简转繁分流的衔接工作;

6.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二)加强立案前委派调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除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以外,程序分流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委派调解的特点、人员、法律效力,自愿调解的原则、诉讼费减免规定等相关事宜,结合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人民调解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立案前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引导当事人适用司法确认程序,依法依规导入诉讼程序,客观体现法院工作量;对于当事人明确拒绝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落实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繁简分流:

1.依据省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律确定为简单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工作;

2.家事类、物业供暖、交通事故、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一律确定为简单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快速裁判;

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类案件,一律确定为简单案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新类型、与破产有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以及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程序分流员可以直接分配给繁案精审团队办理;

5.除前四项规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应当确定为简单案件,由简案快审团队办理;

6.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四)严格简案转出机制。简案快审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调查取证、勘验、审计、鉴定、评估,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快审等情形。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即时提出异议,由程序分流员收回作为复杂案件分流。对在案件办理期间,出现致使案情复杂情形的,简案快审团队法官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简转繁申请,经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程序分流员将案件转繁案精审团队办理,并依法告知当事人。

四、推进简单案件诉讼程序简便化

(一)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原则。在举证、答辩送达、开庭、宣判及辅助性事务集约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和配套保障,尽量让诉讼程序简便化,让简案办理快速化,尤其对于集团诉讼、类案及关联案件,可以探索采取集中办理、示范诉讼等方式,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推动简案快审效率提升。

(二)加强庭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案快审团队可以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庭前调解由法官或法官指导法官助理、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依法作出撤诉裁定。庭前调解期限为十五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简化举证、答辩和送达。简单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以径行开庭审理。可以采取法院送达平台、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简化审理和裁判方式。简单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在线视频等简便方式开庭审理。可以集中开庭、宣判,在同一时间段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可以采用要素式形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但应按照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

(五)严格审理期限。简案快审团队办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可以延长审限,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期限短于上述期间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简案快审团队审理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但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审结。

(六)保证案件信息录入准确率。程序分流员、简案快办团队成员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接收、录人调解和办案工作相关信息。工作业绩考核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为准。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上下贯通的组织实施机制。全院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推动审判团队改革、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全院一盘棋思想,切实履行好各自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分工负责的组织实施机制。院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指导督导工作,要发挥好中间枢纽作用做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组织动员和配套保障。院党组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警从政治高度、全局视野,从改革目的、实践效果,从现实情势、法院发展及个人进步等多方面来理性看待改革,切实落实绩效等级评定、奖金分配、工资待遇、级别晋升等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做好经验总结和情况反馈。在工作中要加强对经验做法的总结积累,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本院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层报省法院。

文章出处: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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