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铁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受理的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有力地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雇佣刘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乌苏村苇渔场屯的21株树木予以采伐,郭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经鉴定:哈拉乌苏村苇渔场屯被伐林木树种为小黑杨,总株树为21侏,立木蓄积17.8371立方米,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全部事实。铁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承包、购买的山地林木或者个人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为什么不能随意支配、砍伐呢?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由此可见,为保护林业资源,我国采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持证采伐制度。如果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或超过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及数量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的,对砍伐人行政处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砍伐任何林木都认定为违法行为呢?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如果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还是不能砍伐。
构成滥伐林木罪,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美丽的景色、郁郁葱葱的树林都是大自然最无私的赠予,是人类的宝贵财富,然而我们的家园总是遭受被利益、欲望侵袭人们的破坏,一点一点减少的植被、一寸一寸缩小的覆盖率,正在悄然间改变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其实,保护环境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只需大家不要为了少走几步路不顾小草的生命任意践踏、不要为了拍出美丽的照片把花苞摘下佩戴在耳颊、不要为了小院的景观而把花园的花木移栽到自家、不要把吃完的食品袋子顺手丢下......如果每个人都不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不养成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那么这将严重破坏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权力和责任,保护环境更应该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一草一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