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栋梁,但在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年轻人身心尚未成熟、不能明确辨明身边是非等情况,残忍的做出遗弃、猥亵、拐卖等行为,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2020年6月1日上午,铁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9年9月时通过某线上聊天软件添加年仅11岁的被害人为好友,通过多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约至某小区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小区附近的旅店内开房,实施猥亵行为,给未成年的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庭审中,法官对被告人依法进行了法庭教育,对其释明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审理本案的法官孙陆阳表示,近年来,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其中,201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明确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的基本原则,并对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原则要求及法律适用作出了一系列详细的阐述。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了未成年人法律救济的渠道。同时,相关隐私保护措施的设置,也保证了在案件审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铁锋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孙陆阳提示各位监护人,一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识别、预防性侵的能力,发现儿童出现异常情绪变化,有疑似侵害行为,是要及时报警,切勿保持沉默;二是要警惕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发生,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人数多等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且会对被害儿童的精神造成多次重复伤害,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各位监护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三是如确认儿童遭受到性侵害行为,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给他们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生长环境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愿望,希望这些案件的发生和公布,能引起家长、社会各层面的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