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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在强制戒毒期间脱逃案件如何审理

  发布时间:2012-04-09 11:24:15


    前言:原告在强制戒毒期间对强制决定不服起诉,在诉讼中又从执行强制中脱逃,至今下落不明,诉讼案件如何进行审理。

案情  

    2011年12月22日被告某某公安分局对原告李某某做出了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原告以被告只是依据原告自诉吸毒2次就做出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齐公南(禁)强戒决字(2011)第09号隔离戒毒决定。法院受理后即到戒毒所要求见原告核实诉求,戒毒所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原告在强制戒毒期间吞刀片入院治疗中脱逃,至今下落不明。

分歧

     意见一,原告因是在强制戒毒期间不能亲自到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本案是自称是原告的妻子委托的律师代为起诉,律师没有见过原告,诉状是其妻子转交过来的,现原告脱逃,原告的妻子也一起下落不明,法院在无法核实原告是否提出诉求、事实和理由、委托权限。原告是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决定的过程中逃离,非不可抗力原因,原告应是做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向原告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明确要求开庭时原告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在原告不到庭时,可依据《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按原告撤诉结案。

     意见二,《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原告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但即已由律师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和律师函,原告的提出诉讼的真实性不予审查,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原告是否出庭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也不影响法庭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告的脱逃是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影响法庭对原告提出隔离戒毒决定的合法性的审查,案件应进入实质审理来确定案件的结果。

平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最主要的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对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一条最有效救济途径。《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都体现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在诉权设制方面特别保障。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了的强制治疗和教育,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过程中必定对戒毒人员进行一定的限制,由此在诉权的保护中对行政相对人不易适用过严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之二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样,只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广泛、更有切实的保护。

                                                                   行政庭  曲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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