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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同样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9-12-13 13:43:14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1 000元不等的价格有偿、许诺他人以有偿方式收买他人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一张、网银U盾一个,绑定手机卡一张,并且包含密码),共计收买27套(包含案发时,在其本人的车内搜查出未出售的5套银行卡),并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万力皮革城对面一麻将馆内等地,将收买的银行卡以及以办理贷款等急需为由让亲属、朋友办理银行卡无偿提供给自己,合计36套以1 500元人民币一套价格出售给他人。后,有证据证实已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交易使用。

【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已有证据证实上述银行卡已被他人使用、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辩解称没想到后果竟是犯罪。

据资料显示,在南方广东、浙江等地市已有相关案例,部分犯罪分子通过联系法律意识谈薄、没有经济来源的社会人员到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网银盾,再经网络销往外地,此类型犯罪多为有组织、有密谋、有分工的犯罪集团,集团成员收买这些银行卡后利用获取的持卡人身份信息实施下游犯罪,如电信诈骗类犯罪、洗钱类犯罪等。

铁锋区人民法院温馨提示广大市民,要不断提升自我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切勿相信他人的花言巧语,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安全,不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裁判结果】 

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等量刑因素,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根据案件危害后果,向侦查机关下达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从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实施下游犯罪的角度出发,根据持卡人的信息及时通知开卡银行,注销已被他人使用、交易的持卡人账户,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司法建议当场表示赞同。

责任编辑: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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