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锋区法院审结了由铁锋区检察院提起申请的被申请人齐某强制医疗一案,该案系铁锋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齐某在医院陪护其患病父亲期间,因受到其父亲齐某某训斥,气愤之下用手击打齐某某身体胸腹部,当晚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齐某某符合生前右胸、上腹部被拳击至脾脏等多处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申请人齐某案发时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发病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以消除其危害社会及人身安全的隐患。铁锋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齐某由相关部门实施强制医疗。
主审法官侯宇光介绍说,刑事诉讼法设置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并规定有效的救济程序,对于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