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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低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更改发回率的一些个人见解

  发布时间:2012-04-01 13:52:46


    今年,是我院“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创一流”的工作目标中最关键的一年,今年的工作不但要“上水平”,还要巩固去年打下的基础,为明年的工作“创一流”做好铺垫、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杨院长在我院今年的工作计划中提到过,民事审判是我院今年工作的重点,而提高办案质效、降低上诉率、二审更改发回率则是今年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是重点中的重点。

    个人认为,想要降低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二审更改发回率,就应先从源头分析,探寻导致民事案件上诉的原因,从而寻求降低上诉几率的途径。对于通过提高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从而相应地降低民事案件的判决率这一降低民事案件上诉率的办法,我暂且不表。本人仅针对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原因进行探讨,我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判决本身存在错误。如果做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确认的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都会引起一方当事人的上诉,并最终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更改或发回重审。

    2、办案法官引起当事人的误解。许多民事案件中,办案法官或多或少的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主次责任是三七开还是二八开,影响的就是成千上万元的赔偿数额,如果办案法官没能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因法院判决与其心理预期存在差距而提出上诉。另外如果办案法官没有保持绝对中立和言行审慎,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势必导致败诉方当事人忽略其它败诉的原因,而简单的认为是办案法官偏袒对方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因此提出上诉。

    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偏听偏信或者存在侥幸、拖延的心理。在现阶段情况下,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打官司诉讼大多数当事人尚需法律帮助。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甚了解法律规定,对其实体处理没有主见,多半听从其代理人左右,如若代理人从中作梗、当事人听其谗言,难免使本已服判的当事人被动上诉。另外有些当事人或因与对方当事人结怨,明知上诉也会被驳回,也要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拖延判决生效和执行的时间;或因存在侥幸心理,希望利用二审程序拖延时间,迫使急于解决诉讼的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调解、做出让步。

    从以上三个方面出发,结合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现状,我个人认为我院存在以下优势和劣势:

    1、对案件的实体审查严格,对程序审查较弱。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院的所有民事判决在宣判前均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的把关,提高了民事判决的质量,基本上能够避免因判决本身适用法律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甚至更改发回的可能。但是目前的审判委员会仅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却知之甚少,例如缺席判决案件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采纳了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等问题,都会成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理由,而一旦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程序存在问题,则必然要发回重审。而这些程序问题在办案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时候一般都被忽略了甚至有意回避了,而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案件一般也是重视实体而轻程序的,使许多程序问题一直到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才被发现。

    2、宣判前重视调解,宣判后忽视执行和解、自动履行。民事案件历来重视调解,调解率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我院民事审判也一直秉承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调解不仅贯穿在每一起民事案件的立案、举证、庭审前后,甚至在合议庭合议后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还会尝试进行调解,正是这种不放弃每一个调解机会的精神,使很多可能判决的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为降低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二审更改发回率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旦调解不成、作出判决后,普遍存在简单宣判、忽视当事人是否就判决结果产生执行和解意图的现象。一旦作出了判决,对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后,办案法官普遍认为案件审理工作已经完毕,当事人不服就依程序上诉,无人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就去申请执行,如果插手当事人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似乎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但现实中当事人对自动履行判决和被动执行判决的心理接受程度差别巨大,许多当事人虽然因为判决结果与其预期存在一定差距而产生了上诉的想法,但因为对方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而受感动,便放弃了上诉的想法。

    3、重视判决前的风险评估,忽略判决后的信息反馈。我院在民事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要进行风险评估,有上诉风险的案件是黄灯案件、有上访风险的案件是红灯案件。通过风险评估,能够引起审判委员会对黄灯、红灯案件的足够重视,使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不光考虑到判决的法律效果,还会兼顾到判决的社会效果。风险评估这一机制对降低上诉率、杜绝新案上访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的反馈,我认为目前做的还不够。我们常听到一句话叫“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这句话可以看成是判决的最高境界,一个判决能够做到“胜败皆服”,那自然不会有上诉发生。可如何做到“胜败皆服”?这就需要进行“辨法析理”。而“辨法析理”不应仅在判决中体现,还应在宣判后继续进行,最终通过当事人对判决的反馈确定是否达成了“胜败皆服”。目前我院民事判决宣判方式十分简单,把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叫当事人签收、交代下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如果有人提起上诉,那就收下上诉状(费),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了事。不去了解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是否满意?是对全部结果不满意还是对部分结果不满意。不去了解当事人不满意的原因是什么?是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对案件审理程序有异议。收到上诉状后不分析当事人上诉的原因是什么?是我们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还是当事人心存侥幸或故意拖延。

    前面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民事判决上诉的原因,又列举了我院在这三个方面存在的优势和劣势,下面就应该说下个人对如何保持现有优势、改变目前劣势的一些建议了。我有以下几条建议,供大家参考:

    1、创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理程序汇报表,内容包括送达、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诉讼保全、回避等各类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等。使审判委员会对被讨论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目了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程序问题,也促使办案法官提高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避免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但这仅仅是一个设想,是否切合实际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比如这份表格如何规划、具体都应有什么内容?本来所有民事判决案件就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需要进行程序汇报?每起案件再增加一项程序汇报是否增加了工作量?办案法官会不会因工作量的增加而对程序汇报产生抵触情绪?会不会应付了事或不如实汇报?许多的问题需要实践中一步步解决,现在还仅仅是一个设想。

    2、建议办案法官在宣判后主动向当事人询问有无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意向,如果当事人存在自动履行的意愿,则应积极协助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做对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接受对方的自动履行,从而消除上诉隐患。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自愿作出了调整,比如判决确定一次性限期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变更为分次分期履行;或是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作出增减等。在这些情况下,办案法官应积极协助当事人到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也可以避免上诉的发生。

    3、利用现有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尝试建立黄灯案件、红灯案件领导负责追踪反馈制度。初步设想是黄灯案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负责、红灯案件由主管院长或院长负责。负责领导从判决宣判起就要开始追踪案件,比如帮助办案法官对当事人讲解为何如此确认案件事实、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等,使当事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从而服判。宣判后当事人有上诉倾向或已经提交上诉状的,办案法官应及时向负责领导汇报,负责领导应主动联系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当事人上诉的原因,并作出针对性分析。如果判决本身确实存在问题而导致上诉,则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发动再审;如果当事人上诉是为了心存侥幸,则应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阐明判决依据,使当事人意识到即使上诉也会被二审法院驳回,然后再尝试劝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或帮助其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如果当事人上诉是故意拖延判决执行,则应向其表明态度,列举自动履行判决的好处和迟延履行判决的坏处,例如告知当事人如果其上诉请求被驳回,则被上诉方可以就因上诉而产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申请执行,打破当事人不切实际的幻想。这一建议是因为在日常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经过整个诉讼阶段,逐渐会对办案法官形成一种个人成见,这种成见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这时候如果判决结果再与当事人所期盼的结果不符,那么办案法官无论怎样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恐怕也很难使其接受。而作为办案法官的领导,则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一种权威和可以为其做主的感觉,当事人更愿意对办案法官的领导倾诉他的不满情绪和个人意见。而办案法官的领导因为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宣判前与当事人毫无接触,当事人对其没有成见,更容易相信领导的公正、中立的地位。现实中,同样的话,在办案法官口中说出当事人就不信,在领导的口中说出当事人就信服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这一建议如果能够施行,则可采取宣判时告知当事人负责领导的联系方式的形式,当事人可直接向负责领导反映情况;或采取上诉状负责领导代收制度,让负责领导第一时间了解到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从而迅速分析上诉原因、研究对策;等等。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小小建议,由于个人水平、经验的不足,难免存在疏漏或缺陷,希望在给我院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一点小小帮助的同时也能得到各位同事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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