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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优化审判资源,切实提升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2-04-01 13:49:40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司法需求与日俱增,社会上大量矛盾冲突以各种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承担的职责愈加繁重。在目前司法成本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资源配置的内生优化,从而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佳的司法质效,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的课题。近一年来我院虽在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案多人少仍是目前困扰审判工作的难题,下面仅就本人对审判质效的理解,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提高审判质效的一点体会和感受。

    一、什么是审判资源和审判质效,二者之间的联系。

审判资源是指人民法院法官政治、业务、审判工作实践经验等综合素质和法院建设、办公自动化程度,物质装备等基本情况。审判质效包括人民法院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及取得的社会效果等情况。“优化审判资源”的目的是“提高审判质效”,而“审判质效的提高”则是“优化审判资源”的必然结果。

    二、造成审判质效低下的原因。

    1、近年来,我院所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官数量却没有大幅的增加,由于公务员考入制度、法官准入门槛提高等方面的原因,一名书记员任命为初任法官往往要经过考试、培训等阶段,历经数年时间,导致了审判人员数量每年增加比例极少,案多人少现象突出,审判工作压力日益繁重,办案质量与效率也受到明显的影响。

    2、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案件类型的层出不穷,也给审判一线人员提高了审判难度。各类复杂、疑难案件往往要耗去审判人员更多的审判时间和心血,尤其是一些游离于法律空白处的案件,需要审判人员查找大量资料,难以定夺。这类案件在调解未成的情形下判决又极易导致案件的上诉和上访。

    3、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有简易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的范围很窄。如《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在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上比较抽象,实践中审判人员在究竟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上有所顾虑,导致了许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却适用了普通程序,这就平添了多个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且诉讼周期也延长了一半,从而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增加,降低了诉讼效率。

    三、解决审判质效低下的几点意见。

    1、合理调配人员,缓解办案力量不足。

    充实一线审判人员,将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尽可能地调整、充实到审判一线,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力争使审判资源配置最优化。

    2、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效。        

    调解的形式比判决更为灵活,效果更为理想。调解可以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间等条条框框的限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绝大多数能够达到案结事了。如我们庭在审理房屋拆迁类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大多数的拆迁人还是讲道理的,只要设身处地的多为其着想,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经过反复思想工作,多数能够与拆迁补偿部门达成协议,对于其中坚持提出无理要求,无法做通工作的个别拆迁人,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及强拆公告后,由于法律的震慑作用,这一部分拆迁人也与拆迁方达成协议。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这种软硬结合的方式,非常适合于行政非诉审判工作,并且其中调解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比强制执行好的多。

    3、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行政案件不分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既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高效率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法律规定上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对于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律文书的送达方面掌握更加灵活。而在民事审判中,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出于慎重考虑,将多数案件运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样虽保障了案件的质量,但往往由于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较长,对审理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容易使人产生懈怠思想,反而人为的延长了审理期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简易程序制度引入到行政审判中去,而对于一些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民事案件可以大胆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提高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率 。

    目前,送达难已然成为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之一,被告不应诉或者原告不予以配合法官工作,这一现象在行政审判中不为多见,但在民事审判中却经常出现,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结率。实践中要减少或者尽量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立案之前要求原告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被告有关情况,以便事先了解被告的下落及其他联系方式;

    (2)电话录音送达。在不能说服被告来法庭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电话言简意赅概地告知被告案件的诉讼请求、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如果缺席的法律后果,稍后制作电话录音,形成笔录,存入卷宗保存。若被告明确拒绝到庭或者拒不告知目前的经常居住地的,以该录音作为送达的依据,可开庭作出缺席判决。当然电话录音送达这种方式,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起来可能要受到一些制约,但只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也不失为是一种可行的送达方式。

    5、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树立争先创优意识。

    法官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只有调动了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个体潜能。因此,应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能力,在思想上树立争先创优意识,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

    以上是我对提高审判质效的一点粗浅看法,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及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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