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鹿鸣小社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执行规范性文件

 

银行存取款凭证及汇款凭证能否作为借款证据

王某某诉王XX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12-03-29 09:06:00


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1〕铁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XX,女.

二、基本案情

2007年末,王某某与王XX经人介绍以朋友关系相处,王某某主张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王XX于2008年4月向其借款5000元、2008年7月向其借款6000元两笔借款共计11000元。由于当时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故王XX没有给王某某出具欠条。王某某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用以证明其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6000元借给王XX的事实。王XX对储蓄利息清单不予认可,认为该清单不能作为其向王某某借款的证据,但承认曾向王某某借款6000的事实,只是主张其已将借款偿还完毕。王某某另提交了工商银行存折及个人业务凭证,用以证明其通过工商银行汇款借给王XX2000元的事实,王XX予以否认,认为这2000元汇款是原告向被告偿还的欠款。

三、案件焦点

王某某与王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王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工商银行存折及个人业务凭证能否作为其向王XX借款的证据。

四、法院裁判要旨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共计11000元,但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欠据等有效证据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曾经向原告借款6000元,但主张这6000元债务被告已经偿还给原告,但被告对其主张已偿还债务所依据的事实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因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欠款中的6000元予以承认,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11000元借款中另外5000元借款的事实,故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已偿还欠原告的6000元债务的事实,也应为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虽然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均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部分承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借款事实的认定。该案具体涉及到银行存取款凭证、汇款凭证能否作为借款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故书面的借据和欠条系借款的重要证据。如无书面形式的借据,出借方在举证证实借款事实存在方面是比较困难的。借款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资金调转形式非常便利,出借方不用提着大笔现金交给借款方,这样有其方便、安全的一面,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那么日后出借方主张权利就可能会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情况,因为转账凭证及汇款凭证如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无法证实款项的用途。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告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工商银行存折及个人业务凭证,用于证实其借款给被告的事实,但在这些证据中没有体现该款项的用途,原告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利息清单、工商银行存折及个人业务凭证不予确认。对原告诉求中6000元的借款予以支持是由于被告自认导致6000元借款事实的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银行存取款凭证及汇款凭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借款凭证的,因为无法确定款项的用途,故当事人不要为了一时的便利给自己日后主张权利造成困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