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铁锋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公判庭对被告人林某某等5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案两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十年到四年。
2015年1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张某某、孙某、盛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林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铁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盛某某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林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九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条、六十一条,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胁迫车主强行支付“保护费” 恶势力团伙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对相关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贿,收取违规运输车辆“保道费”,以垄断铁锋区扎龙村芦苇运输配货市场的被告人刘某某为杨某某提供违规车辆信息、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监视未交“保道费”的货车行踪并协助已经交付“保道费”的车辆顺利通行,三人形成以杨某某为首、刘某某、孙某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利用运输芦苇车辆普遍存在超载超限现象,威胁、胁迫车主支付“保护费”,扰乱了我市铁锋地区芦苇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铁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自2017年起,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敲诈勒索的手段,控制了当地芦苇交易市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对当地自由交易及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其性质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铁锋区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快审快判,切实做到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这次对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集中宣判,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展示了铁锋区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的成果,彰显了铁锋区法院不断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