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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9-05-05 08:47:13


在群众的心里,警察的了职责是除暴安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正义的化身,然而本应保护群众不受黑恶力侵害的人却成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将忠诚当草芥,视底线如无物,与法律相背而行,助纣为虐,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受到党纪和国法的制裁。铁锋区法院前不久审结一起克东县原治安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徇私枉法一案。

 2004年11月至2009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黑龙江省克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崔某、崔某、崔某为重伤他人的网上追逃人员,犯罪分子到案后理应按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对案件展开侦查取证工作和依法追诉。李某某受他人请托徇情枉法为崔某、崔某、崔某三人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陆续撤销了对三人的网上追逃信息,使该案被中断侦查,致使崔某、崔某等人逃避法律追究、逍遥法外、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数年之久。在此期间崔某、崔某等人在社会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百姓,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李某某身为人民警察,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放任、纵容崔某等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持续至2018年崔某、崔某、崔某等人案发,其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也因当地群众举报而浮出水面。最终李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李某某幡然醒悟,但悔之晚矣,身为人民警察,将手中用于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的权力变为徇私情手段,最终自己二十年的警察生涯毁于一旦,令人扼腕叹息。李某某一案的教训应警钟长鸣,执法之举,应当以法为本,公正至上,职责均应在规则范围内活动,否则会脱离公众视野,进而伤及公权力。


责任编辑: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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