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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

发布时间:2012-03-28 11:22:01


    一、概念

    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第三,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最后,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来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说明]

    一、叛逃罪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

    1.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逃往国(边)境外的,只能构成偷越国境罪,这应严格加以区分。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同,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的人员,面要狭得多。

    2.叛逃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二个要件必须严格掌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休假、省亲或自费出国旅游、出国探亲访友等同公务无关的行为期间,偷越国境去国外,滞留不归的,并且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构成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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