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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发布时间:2012-03-28 11:18:59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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