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铁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刘某等四人因在扎龙湖禁渔期非法捕捞野生鱼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拘役两个月。
扎龙有46种野生鱼类资源。为切实保护扎龙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生态平衡,改善湖区水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每年的5月25日至7月10日是禁渔期,禁渔期禁用使用捕鱼工具捕鱼。2018年5月至6月,刘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在明知禁渔公告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以“地笼”等渔具非法捕捞鲫鱼、泥鳅鱼、水鳖、哈什蚂等水产品。公安执法人员在四名被告人捕捞现场收缴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予以放生,同时没收了作案工具。
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铁锋区人民法院对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做出拘役的判决。
该四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熊晓娜表示,禁渔期是指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时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并结合我省气候条件,齐市自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5月25日至7月10日,为期47天,在此期间自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受禁渔措施的影响,市场上仅剩养殖或者冰冻水产品,而非法捕捞获得新鲜野生水产品能带来可观经济利益,犯罪分子则不惜铤而走险。随着近年来渔业资源的恢复,非法捕捞现象出现抬头和上升,其中以“地笼网”、 “绝户网”非法捕捞行为最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熊晓娜法官提醒广大渔民:勿以恶小而为之。捕捞水产品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如果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做这件事,就可能破坏国家的水产品资源、触犯刑法,接受法律的制裁。
铁锋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同一时段对多起案件4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判决,在辖区渔民中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为维护水产资源正常捕捞秩序,有效地助推了资源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