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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学习十九大精神心得

  发布时间:2018-03-05 13:40:55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地位,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法官工作提出了新标准,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中都要作到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通过一个案件,建立规则意识,树立法律信仰。这就要求法官,特别是现在的员额法官要增加司法能力,能在大量、复杂的案件证据中抽丝剥茧,抓住案件焦点,快速公正地裁判案件。

要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能力,就要首先谈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事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案件类型逐渐增多,每个案件既有同类案件的共性,又有异于其他案件的个性,这样就形成了民事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严重,当事人之间因在文化基础、经济能力、社会阅历、精神状态、职业分工、家庭背景等诸多因素上存在差异,而导致其在诉讼活动中有不同的举证能力和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法官对不同的当事人要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这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之一。另外,我国目前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型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明确,有些甚至是相矛盾的,法官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这是第二个特点。目前来讲,“送达难”又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特点,人难找现象已是影响民事案件审理速度的主要原因,而法院又是必须讲程序的地方,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已明显不适应当时社会状态,这也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最后,有些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关注程度和影响都比较大,敏感性很强,但法官和当事人对“公平”的评价标准不同,法官追求的是立足于法律事实基础上的公正,并强调程序的正当性,这里的“法律事实”必须是通过证据佐证的事实。而当事人对案件公正与否的评价,是根据其本人所了解的事实或片面的事实,基于道德理念做出的判断,不需要证据佐证,这样就可能存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悖的情况,这样就使得有些案件法官依法处理了,但当事人就是不理解,对法官有很大意见,这也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难点,也是引起许多无理访案件的原因之一。面对上述诸多特点,作为民事法官增强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能力也是形势所逼。民事法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增强审理案件的司法能力。

一、不仅要熟练掌握民事法律知识,而且要将这些法律知识形成法律体系,深刻体会其内在联系与立法目的。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最为庞杂,涉猎的法律领域也最为广泛,作为一名民事法官首先是要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这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最基本的要求。但仅仅局限于只掌握法条的具体规定,还不能更好地审理民事案件,因为我国是一个正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的法治国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的基本矛盾和突出问题也在逐渐转化,法律调整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的重点和要求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立法的目的和执法的要求也与一定时期的社会形态相适应,并为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服务,所以法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一定要深刻理解各个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了解这些法律知识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克服机械执法的毛病,圆满地解决纠纷。

二、法官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用法律思维方式取舍证据、选择法律。

对于一个复杂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各执一词,并均能提供出相佐的证据,面对真假难辩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如何选择判案所需的案件材料,取舍证据,认定事实,这不仅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更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什么才是法官的法律思维方式呢?我认为法官的思维应该是理性的思维,法官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案件的事实,从理性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易受客观环境和人情的影响,以保证客观公正。法律思维应该是合法性思维,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裁判案件,不受社会與论和行政机关的干扰。法律思维应该是独立性和中立性思维,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案件证据的判断,独立地做出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与双方当事人“等距离”接触,法官要有良好的品行和能力,用中立的立场、语言和方式驾驭庭审,做出判断。法律思维还应该是重证据、重逻辑性思维,法官面对的永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所以法官只能通过证据来查找案件事实的每个片段,再将之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法律逻辑联系起来,以重组案件“事实”。所以法官要具备很强的逻辑推理能力,用逻辑演绎方法适用法律。最后,法律思维更应该是确定性思维,不论面对如何复杂的案件, 法官最终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及权益做出对与错、是与非、曲与直的明确判断,使法律调整得以实现,这要求法官对案件必须做出唯一确定性的结论,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到稳定。综上所述法官应该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内在要求。

三、增强民事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畅通与当事人沟通的渠道,这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制度保障。

越是封闭保守带有神秘色彩的事物,就越多地引起人们的猜忌、怀疑和误解,甚至不满。如果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开放、透明、“海纳百川”的姿态,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向当事人公开,做到证据公开、庭审公开、裁判公开、程序公开,并做好案件宣判后的法律解答工作,使审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置于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必然有助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理解,对法官信任的增强,对法律公正的信仰,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说服性,这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制度保障。

四、法官除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具备较强的理解能力、沟通能力和审判技巧,才能更好地定纷止争

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界定为“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最高境界即为“案结事了”,为做到这一点,民事法官必须要对案件本身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法官要对当事人没有想到的问题主动提出,对没有法律常识的当事人要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对语言表达能力含糊的当事人要能够真实地体会其表达的本意,并引导其准确表达意见,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洞察能力,成为“能动型”的法官,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得以表达,抓住当事人的心结,掌握当事人的内心思想活动,就抓住了案件的焦点问题,然后用法官的真诚和耐心,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和说服,更好地解决纠纷。这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素质保障。

五、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这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品德保障。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与法官的良知、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人格魅力紧密相连,法官应该有科学的道德观,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有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更要树立“廉明”的意识,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有嫉恶如仇、富有善心、不徇私情、刚正不阿、不逐名利的品行和素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三个克服和三个干净”:即克私、克欲、克己;净心、净言、净行,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心灵的纯净和品德的高远,以担当起法律的职责,这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最重要的品德保障。

 

责任编辑: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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