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锋区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拖欠供热款纠纷案件,主审法官刘艳根据矛盾双方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解,使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
原告某供热公司与被告姚某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了房屋供热合同。几年来,被告姚某以供热温度未能达标为由一直拒绝支付供热费。原告某供热公司在供热期多次派人到被告姚某测试室内温度,遭到姚某的拒绝。无奈之下,供热公司诉至铁锋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热费及付违约金共计四万余元。
刘艳法官在掌握基本案情后,亲自到被告姚某家居住的小区向邻居了解情况。得知被告姚某住宅不存在供热不达标的问题,姚某不交供热费源于其夫妇二人身体不好,家境穷困,经济拮据。考虑到被告夫妇暂时无法从事较重体力劳动等实际情况,刘艳法官一方面积极联系姚某居住的社区和街道反映问题,另一方面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意见。7月下旬,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刘艳法官,已经为姚某开始办理低保救助手续。8月1日,刘艳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开始,原告坚决不同意调解,一定要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供热款并给付违约金,而被告自知理亏低头不语。刘艳法官始终保持耐心,清楚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调整被告情绪。在刘艳法官入情入理的调解下,原告供热公司考虑被告家庭实际状况终于做出了让步,而被告也打电话让亲属将供热款送到法院,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双方义务,一起涉民生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群众之事无小事,生活纠纷无小案。作为审判机关,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可能存在的后续争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从源头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