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为及时落实省高院《通知》精神,铁锋区人民法院于4月6日将省高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以书面形式转发至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并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协助区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共同开创铁锋区依法行政的工作新局面。
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省高院《通知》精神,向区政府通报相关情况的同时,铁锋区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着力点,一是要求行政审判庭在确定开庭的同时,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当事人情况及案由、案件受理时间、开庭时间等内容,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发放《通知书》的行为,告知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积极配合法院参加诉讼活动。二是努力做好鼓励、督促、方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除了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书》等之外,考虑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繁忙等原因,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开庭前的一至两天亲自“打个电话”与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沟通,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三是加强制度宣传。通过专题讲座、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讲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需要注意的问题,消除其顾虑、不解和抵触情绪。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主动协调开庭时间,避免工作安排冲突,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让原被告“面对面”,享受同等地位,而且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让原告感受法律的平等,也便于被告在工作上查漏补缺,行政行为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