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的场所乃庄严肃穆之地,岂容他人扰乱。3月29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对一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案件当事人孙某依法予以拘留。
孙某是铁锋区法院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阶段,作为民商事案件被告的孙某就曾使出浑身解数撒泼耍赖,在接到败诉的裁判文书后便开始肆意辱骂审判人员并故意损坏法院物品。铁锋区人民法院领导接待孙某后,对其进行了教育。经批评教育的孙某承认了错误、赔偿了砸损的法院玻璃并表示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诉讼。案件经过二审法院裁判,进入执行阶段后,孙某置法律于不顾,以为靠谩骂、缠闹就能抵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3月29日上午,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孙某到庭接受财产情况调查,但孙某到法院后就大声吵闹、谩骂,从审理其案件的审判员骂到执行法官的名字、从骂执行法官到大骂铁锋区法院全体干警。司法警察迅速赶到现场对其侮辱吵闹行为予以制止,在场审判人员也一再要求孙某保持克制、冷静,孙某不但不听从劝解大吵大闹不止,还扬言要跑到法院顶楼跳楼。孙某的行为,致使法院两个楼层的审判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对法院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在劝说、训诫无果的情况下,铁锋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蓄意闹事者孙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铁锋区人民法院通过制裁被执行人孙某,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也对广大群众起到了积极教育作用,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是神圣、庄严、不可侵犯的。
依法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每一个人都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维权。不想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而是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院或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