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2011年1至8月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
看我院审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赵天立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几十年来,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委会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研究、讨论案件是审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讨论案件的质量,因此,加强审委会工作管理,规范审委会工作程序,是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质量的关健。笔者通过对我院2011年1至8月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分析,认为我院审委会工作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在此笔者愿与大家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2011年1至8月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基本情况
1至8月受理案件1420件,审结1282件,审委会召开35次,共讨论案件280件,占本院已结各类案件的21.84%。
1、从案件类型看,讨论案件中刑事案件109件,民商事案件146件,行政案件1件,再审案件11件,执行案件5件,上访案件8件。
2、讨论案件中,同一案件两次上会讨论的6件。
3、讨论的个案审委会决定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201件,占已讨论案件的71.79%,审委会与合议庭意见全部或部分不一致的79件,占已讨论案件的28.21%。
4、从讨论案件数量上看,一次会议讨论最多的案件25件,最少的3件。
二、审委会议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今年1至8月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论在次数上、数量上、类型上等方面都比往年呈上升趋势,能否从中表明,我院审委会工作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则对审委会的职能进一步规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何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和标准。审判实践中,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理解和掌握的也不一致。从我院前几年的情况看,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全部都上会讨论;有的是庭长与主管院长提出即上会;还有的承办人对案情吃不准或者怕担责任的案件也往审委会上端,还有的因案件临界审限,年末搞突击结案上会,诸如此类,致使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越来越多,增加了审委会的工作负担,有的讨论时间从早晨上班讨论到过午,审委会成员个个精疲力竭,降低了审委会的工作效率。
2、审判管理方式上存在一定问题。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还权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全面推行,法院的审判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崭新的变化。但是由于受传统审判管理方式思想的影响,出于保证案件质量的大局出发,我院在审判管理方式上还沿袭的是对案件的层层把关制,诸如合议庭把关,庭长把关,主管院长把关,最后审委会把关,唯恐案件质量出问题,不敢放手,包揽过问,这层层把关,把掉了主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出了工作惰性,也把出了工作消极性。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反正有审委会最后把关决定,因而产生依赖思想,致使在办案中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包袱不解,矛盾上交,这无疑加大了审委会的工作负担,也制约了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3、审判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据了解,有些审判人员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只求案件质量过得去的思想在这些人头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这些人身上缺乏办“铁案”、办“精品”案件意识,工作不认真、马虎、大意,案件到手后,特别是遇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就畏缩不前,不去认真钻研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而是琢磨如何将案子尽快“出手”,别“烂”在自己手中,实在不行就往审委会上端,由审委会来决定,即使案件质量出了问题也与己无关,由审委会来承担责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例对审委会决定的“错案”对委员们进行责任追究的先例,使审委会成为这些审判人员的“挡箭牌”。
4、对于本院新运行的审委会管理系统,因仅启动一个多月,从案件承办人到庭长及审委会委员尚属适应过程,尽快的掌握并利用这套系统讨论案件,是当务之急,然而有些同志怠于学习,导致组建会议延时,影响审委会工作效率。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有好的思路、管用的办法和强有力的措施做保障,加强审委会议案管理,也同样如此。为了切实解决审委会议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好审委会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进一步完善审委会议案管理制度,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首先,建立健全审委会讨论案件管理制度。制定《审委会委员议案考评制度》、《审委会委员议案发言制度》和《审委会委员参加庭审制度》。听汇报不如看卷,看卷不如旁听,旁听不如开庭,审委会委员参加庭审,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推行的做法,他们以第一感官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就避免了“审、判分离”的现象,也避免了为他人引导的事实发生,使其能对案件进行正确的讨论、评议和决定。其次,明确审委会议案的范围和标准。无论做什么事都有个尺子和标准,审委会讨论案件也是如此。虽然《法院组织法》和《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对审委会议案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没有明确,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明确审委会议案的范围和标准。笔者认为下列案件应列入审委会议案范围:1对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争议较大的民商事案件全部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些案件上会讨论既能够充分发挥审委会集体智慧的作用,又可避免办案人在办案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行为;2各类重大疑难、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会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会造成当事人的上访及社会不稳定;3上级及领导交督办案件、新闻媒体关注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是案件事实争议比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这类案件不易归纳,只有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发现和总结;5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笔者建议这类案件上会,应该由合议庭成员集体参加审委会,这样做可以相对制约办案人对案件的一面之词,也可以使审委会的委员们对案件有更多的了解,更好地倾听合议庭的全部意见,避免偏听偏信,而造成决定失实;6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经过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这类案件应当由审委会把关;7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的案件。当前,抓好涉法涉诉访案件是各级法院的主要工作,同时,涉法涉诉访也是困扰法院审判工作被动局面、影响法院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综合分析涉法涉诉访的原因,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社会和国家政策的客观原因,如果此类案件处理不好,会给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影响,故此类案件应上会讨论。
2、发挥审委会成员的表率作用。审委会的权威地位,要求审委会成员在业务上要起表率作用。作为审委会成员,每年都要亲自审理案件,按照《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和最高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法院院长和审委会成员每年都要亲自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不吃梨子,就不知道梨子的滋味,只有深入到实践“解剖麻雀”,才能找出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审委会成员要带头审理案件,抓住重大、疑难案件,带头开观摩庭、示范庭,亲手制作法律文书,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干警中起表率作用。同时,作为审委会成员,要克服动嘴不动手的弊端,养成勤思动笔的习惯,结合审判实践,动手撰写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文章,动手写专题分析,抓住关健,提出指导性、前瞻性见解。每一个审委会成员都应成为既有丰富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基础的高层次审判业务人员,在干警中树立楷模形象。
3、改革审判管理方式。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应加强和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障合议庭与独任法官依法独立裁判并独立承担责任等手段来确保审判工作机制的独立。在审判权利分配上,依法划分合议庭与审委会职责,使“审”与“判”、“权”与“责”相一致,对极少数重大疑难案件需报审委会讨论的,应在合议庭提出意见后,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同时应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规范审判长、合议庭、审委会的职权责任规则,让审者、判者的权利责任范围有章可循。把审判人员的权和责真正结合起来,从而改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以及无人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的窘境。
4、建立议案汇报的监督机制。一是严格按本院最新采用的审委会管理系统上传审理报告且履行上会审批手续,于每周二前做好组建现实会议的准备工作。二是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参加,因为他们最熟悉、最了解案情,对主审人汇报不足或者没有汇报的情况可以进行补充,同时,对主审人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以便使审委会获得全面详实的材料,为正确讨论案件奠定基础。三是坚持对案件执行风险评估制度,我院自今年六月份实行风险评估制度以来,实现了全部案件零上访的目标,说明风险评估制度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大有好处,建议对在案件审结报告上未注明案件风险等级的,主管院长不予审批。四是审委会讨论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时,要求原审承办人到会说明情况,促使原审承办人正视自己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而提高执法水平。五是建立审委会纪要制度,对在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将其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或决定,用必要形式向全院通报,加强审委会的监督管理。六是发挥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如就典型案例解剖、进行专题分析指导;就新颁发的法律法规举办讲座,进行业务指导;就新类型案件,开观摩庭,加强对下指导;举办业务专题讲座或就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举办研究探讨,抓准规律,进而提高审委会对下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