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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卫协龙华联合诊所、岳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44:57


申请执行人:王某 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

被执行人:

1、齐齐哈尔市卫协龙华联合诊所。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所长(系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卫生工作者协会办公室主任);

2、岳某

第三人:白某某

执行依据

   1、(2002)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2、(2004)齐民二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岳某的丈夫白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634日依法裁定追加第三人白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岳某、白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岳某、白某某在上海市有房产、存款、证券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6314日依法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坐落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71746502室房产的房籍档案。二、冻结被执行人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凌云路支行10010487012130095xx号账户内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岳某在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62226201100252496xx号账户内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62226001100061571xx号账户内存款。五、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179201755034xx号账户内存款。六、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252201053076xx号账户内存款。七、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遵义路支行62170012100222804xx号账户内存款。八、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水城路支行12174799801104502xx号账户内存款。九、禁止被执行人白某某帐号证券转银行、帐号撤销指定交易、账户股票转托管。

2016年3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白某某电话中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岳某、白某某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某执行款人民币400,000.00元(现已给付),余款184,987.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某自愿放弃。

2016年3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执行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齐民二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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