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申请执行人隋某某诉被执行人蒋某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40:05
申请执行人:隋某某
被执行人:蒋某宇
执行依据:(2016)黑0204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蒋明宇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房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297.00元(包括诉讼费125.00元、执行费172.00元)抵偿赔偿款。
执行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5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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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公网安备 230204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