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4)铁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以被执行人哈尔滨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应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12780128394064xx)的冻结依法予以解除。
执行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账户(账号:12780128394064xx)的冻结;
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6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