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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之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38:34


申请执行人 :马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波

执行依据:2016)黑02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427020000132666xx号账户内存款43,369.74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执行款。

执行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6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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