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6)黑0204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同意按本院(2016)黑0204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返还《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10T高效一体冷凝燃气锅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10T锅炉主机及锅炉辅机(详见合同附件)义务。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在法院的监督下将存放在齐齐哈尔市卜奎南大街999号中恒集团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新厂区内的《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10T高效一体冷凝燃气锅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10T锅炉主机及锅炉辅机全部设备运出,该案已执行完毕。
执行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