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诈骗 缓刑
裁判要点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基本案情
2013年初,被告人徐某波向朋友王某某谎称其认识交警队的朋友,不需要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实施以下诈骗犯罪:
1.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波通过王某某骗取李某俊的亲属被害人王某福(男,48岁)为儿子王某欣办理B2型驾驶证款人民币8 000元。其中,徐某波给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元,事后王某某多次询问徐某波办证情况,徐某波谎称钱已给办理驾驶证的交警,案发前徐某波返还李某俊人民币2 500元(包含给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其余5 5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
2.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波通过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朋(男,28岁)给岳父办理C型驾驶证款人民币6
000元。其中,徐某波给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元,事后王某某多次询问徐某波办证情况,案发前徐某波返还被害人王某朋人民币5 000元(包含给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其余人民币1 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
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波通过王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男,42岁)办理C1型驾驶证款人民币5
000元,该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徐某波实施诈骗作案三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1 500元。徐某波于2015年11月18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徐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波犯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徐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