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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刑事典型案例之孙某刚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15:27


关键词 刑事 数罪并罚

裁判要点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一、放火事实

2015年8月301时许,被告人孙某刚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东客运站附近,用事先准备的多功能工具撬开被害人王某海停放在该处的黑BF8792号白色金杯牌客车(价值人民币17 000元)时,因未找到财物,在其明知是公共场所后,仍然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内废纸点燃后离开。

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1、20158192时许,被告人孙某刚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内,用事先准备的多功能工具撬开被害人王炳江停放在该小区空地上的黑B32576号银灰色解放牌客车(价值人民币10 000元)时,因未找到财物,出于泄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内废纸点燃后离开。

2、2015819230分许,被告人孙某刚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北大门附近,用事先准备的多功能工具撬开被害人高天熙停放在该小区空地上的黑B18C80号金杯牌箱货车(价值人民币18 000元)时,因未找到财物,出于泄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内废纸点燃后离开。

被告人孙某刚于2015911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孙某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天熙人民币18 000元;

三、被告人孙某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海人民币 17 0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孙某刚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孙某刚盗窃不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孙某刚犯放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孙某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刚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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