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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刑事典型案例之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14:36


关键词 刑事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孕妇量刑

裁判要点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因怀孕前往医院欲做引产手术,但医院要求其提供家庭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于是郑某某通过网络找到办理假证人员,提供了家庭住址等情况,要求制作相关印章。随后不久对方将扎赉特旗计生局印章、好力保乡计生办印章、五道河子村委会印章和五张引产证明通过快递方式交付给郑某某。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郑某某处扣押的上述印章的印文与真实印章印文不符。郑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被告人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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