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贩卖毒品 共同犯罪
裁判要点
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某超的朋友王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能否买到毒品,赵某超挂断电话后问其同居男友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一个叫“小哥”的人,并以每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小哥”处购买2袋(每袋重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张某某与赵某超经过商量决定以每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王某某。当天,赵某超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汇丰洗浴门前将一袋冰毒(重0.7克)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称几天后给钱,至案发时,王某某未给付赵某超毒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超于2015年12月19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侦查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二、被告人赵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超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超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张某某、赵某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某、赵某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