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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刑事典型案例之安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08:24


关键词 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 缓刑

裁判要点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620时许,高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毒工具,前往被告人安某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厂西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的住处,二人在该住处一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6年47日21时许,高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毒工具,前往被告人安某的住处,两人一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6年49日下午,高某在被告人安某的住处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安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41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于2016412日在行政拘留期间将安某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安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体弱多病需要安某赡养且其能主动接受财产处罚,可视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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