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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典型案例之田某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1-09 10:03:32


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与田径驰系情侣关系,原告田某某系田径驰的妹妹。2016111日晚,被告与田径驰回到田径驰家中,因二人发生矛盾,田径驰坠楼身亡。后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6112日出具150,000.00元欠据一张,并于当日给付原告50,000.00元,次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100,000.00元欠条一张,并由案外人刘海飞为其提供担保。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4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承担本院诉讼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担保人刘海飞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田某某人民币100,000.00元。

裁判理由

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原告姐姐田径驰坠楼向原告出具欠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欠条金额给付原告欠款。被告虽辩称该欠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出具,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被告已给付原告50,00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100,000.00元欠据,故其受胁迫出具欠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并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欠条中已写明“今欠田某某人民币100,000.00元钱”字样,故被告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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