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与田径驰系情侣关系,原告田某某系田径驰的妹妹。2016年1月11日晚,被告与田径驰回到田径驰家中,因二人发生矛盾,田径驰坠楼身亡。后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150,000.00元欠据一张,并于当日给付原告50,000.00元,次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100,000.00元欠条一张,并由案外人刘海飞为其提供担保。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承担本院诉讼费。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担保人刘海飞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田某某人民币100,000.00元。
裁判理由
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原告姐姐田径驰坠楼向原告出具欠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欠条金额给付原告欠款。被告虽辩称该欠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所出具,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被告已给付原告50,00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100,000.00元欠据,故其受胁迫出具欠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并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欠条中已写明“今欠田某某人民币100,000.00元钱”字样,故被告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解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