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调解结案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基本案情
自2011年7月起,被告金鹤门业公司向原告北阀物资经销处购买阀门等,但未给付货款,至2015年,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金鹤门业公司累计拖欠原告北阀物资经销处货款人民币879,247.22元。
原告北阀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金鹤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诉至本院,原告北阀物资经销处以被告金鹤门业公司在其经销处购买阀门等拖欠其货款人民币879,247.22元为由,要求被告金鹤门业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879,247.22元,利息人民币149,823.84元。被告金鹤门业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北阀物资经销处货款的事实,同意分期给付。
调解结果
一、被告华鹤集团金鹤门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龙沙区北阀物资经销处货款人民币879,247.22元。给付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前给付50,000.00元,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每月给付50,000.00元,于每月月底前履行,2017年12月给付29,247.22元及诉讼费7,030.50元。
二、如被告华鹤集团金鹤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分期给付过程中出现到期未履行情况,其余款项应一次性给付原告龙沙区北阀物资经销处,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14,061.00元,减半收取7,030.50元,由被告华鹤集团金鹤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