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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智慧诉被告鄂俐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2-02-21 13:47:57


    2009116被告向原告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000.00201118日,被告鄂俐宏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中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00元整,已付利息一年,借款期满一年后还本金9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铁锋法院坚持调解为主,及时结案的原则,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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