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朝晖诉被告杜国彬债权纠纷一案调解结案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12-02-21 13:47:02
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提供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愿近期给付欠款。
经查,2010年9月25日被告杜国彬由原告关朝辉担保向案外人黄秋月借款31,000.00元。经〔2011〕铁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杜国彬、关朝辉分期偿还黄秋月3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调解后,借款人杜国彬未向黄秋月履行还款义务,黄秋月向铁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2011〕铁执字第10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原告关朝辉11,00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扣划款11,000.00元。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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