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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套制度为抓手 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6-08-09 09:20:42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以构建新型奖惩机制为动力,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这种做法对深化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建立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这方面松原中院以建立健全审判组织为目标,科学划分审判权限,突出合议庭主体地位,构建了审判长、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新型工作机制,通过优化审判组织配置、明晰审判主体权责、建立庭审工作规范等措施,实现了对法官最大化“放权”,审判模式由过去的领导层层审批制转变为员额法官自主决断,彻底改变以往行政化、层级化的审判管理体制,切实做到合议庭有职有权,承办法官独立裁判,真正使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走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轨道。

  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保障。这方面松原中院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新型审判管理机制,做到合理“控权”,科学把握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先后建立了院长督办、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资深法官委员会、员额法官审判工作绩效考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涉诉信访等8项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在“放权”的同时,同步强化“控权”设计,实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构建新型奖惩机制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动力。这方面,松原中院建立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逐步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通过建立员额法官绩效考评机制,有效提升了法官的办案竞争意识,同时为下一步制定法官待遇保障标准提供科学参考。通过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和界限,设定了瑕疵差错责任、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将法官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性工作差错区分开来,将应当追责事由和免责情形区分开来;完善了差错责任追究方式,实行差错数量累积追究制,切实做到了由裁判者负责。通过建立法官首访承担机制,促使法官审理案件的谨慎程度和责任感明显增强,实现自改革以来,松原市两级法院无一起员额法官违法违纪案件的喜人成果。

  实行司法责任制,是一个系统工程。突出要求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在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较为完整地明确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制约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明确审判目标责任,准确把握“放权”与“控权”的关系,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以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当前,要学习借鉴松原中院的有益做法,以配套制度为抓手,推动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要落实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严格按审判权力清单,全面放权于独任法官、放权于合议庭,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要明确院庭长职责。院庭长应当根据诉讼法和相关法院规定行使审判权力,侧重于宏观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有权要求法官进行报告,并可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进行讨论。三是落实院庭长办案。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应当承办案件,而且要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其中,审委会委员要具体承办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和检察院监督等疑难案件。这方面,应设定办案指标,纳入绩效考评。四是深化审判委员会机制改革。要转变审委会的工作职能,真正将审委会工作重心从讨论个案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审判管理等宏观指导职能上来。要严格控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切实提高审委会议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五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注重发挥审判理论深厚、审判经验丰富、具有业务专长的专业法官的咨询指导作用,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性指导意见,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有效衔接。六是建立专业化合议庭。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分别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提高法官办案专业化水平。七是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解决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八是加强案件评查,完善法官绩效考评工作,落实法官办案终身责任制。在充分放权的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与监督,完善以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查为抓手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二审或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重点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建立完善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实现法官绩效评价机制与法官激励机制、法官遴选机制、法官奖惩机制、法官员额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审判责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作者:孙学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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