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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司法道德智慧

发布时间:2016-08-08 09:12:18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心正则行端,本正则源清,法官有道德,社会公平正义才有可靠的保障。那么,法官道德智慧从何而来?笔者以为,中国传统文化是法官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道德智慧源泉,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司法道德智慧,可以逐步培养法官尚法度、秉公正、守清廉、重细节等司法道德品质。

  尚法度。《道德经》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宇宙的一切都按一定的规律在运行。车行车道,人行人道,各行其道,才能安全。若不遵守规则,违背“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就会酿成车祸。同样,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规则、规矩、纪律。没有行业道德规则约束,一切将不堪设想。

  对于法官来说,讲规矩尚法度表现为内心信仰法律,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任何权力和金钱的干扰,所有纠纷和案件应一断于法,别无依据。

  此外,在八小时之外,也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做一个守法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恪守法律义务,没有任何法外特权。

  秉公正。《荀子·天论》言,“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也就是说,自然界的运行是有规律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顺应规律则吉,违背规律则凶。 正如太阳照耀好人也照耀坏人,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作为法官也应遵循司法规律,像太阳一样公正无私,依法平等地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守清廉。《道德经》言:“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人只有没有私心欲望,才能守静,这样才能体验到“道”的奥妙,从而适应并符合客观实际的变化。有私心欲望,就不能守静,这样就不能体验到“道”的奥妙。所以修道就要修德,没有个人想法,事事顺应客观,这就是“德”,“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人只有去掉了私心私欲,才能做到事事顺应客观自然。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就能够乐观自在地处事为人而达到“无不为”。正如佛经所说,“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不知足人,虽处天堂,亦不称意。”

  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如无道德的约束就可能欲望泛滥成灾,害人害己。因此,法官应常思贪欲之害,常修司法之德,切实把好权力观、名利观和美色关。如此,才能“公生明,廉生威”,体现法官德行之美,法律权威之尊,公平正义之贵。

  重细节。《道德经》言:“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这就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样的职业,做什么样的工作,要把这件事做好了,首先要把这事先做细。以小见大,就是把小事做细,做透,细中见精。

  注重细节,从道德修为上讲,就是要“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积小善为大善,防小恶于未然; “吾日三省吾身”(《论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微杜渐,“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六祖坛经》)将所有的五欲六尘都扫除干净,时刻保持一颗清净无染之心。

  从工作上讲,每个法官要有一种“必作于细,必作于易”的“工匠精神”。对每一件案件的每一个法律程序、流程节点,每份法律文书都应精益求精,办成精品案,让百姓从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官的人格魅力,感受到公平正义。切不可学胡适笔下的“差不多先生”,大而化之,粗枝大叶,让案件毁于细节败在“易作”的疏忽大意上,让冤假错案滋生,伤害社会公平正义,让公众失去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作者:杨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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