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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会发生的几类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2-02-20 17:44:48


     城市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件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大事。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了。
      新的征收条例并不是在原拆迁条例基础上的修改,而是在制度上的一种重建。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是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用于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三是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完全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四是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了原拆迁条例中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中一般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行政纠纷:
1、违法授权非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政府应,根据本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确定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实施工作。如果市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某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某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或擅自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等非职能机构负责房屋征收的,该被授权单位实施了房屋征收行为,被征收人认为授权违法,可以对授权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请求实施单位的上级确认违法并撤销实施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营利征收行政赔偿纠纷
《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核减补偿、补偿费总标的提取佣金。如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由于其违法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减少或降低补偿或造成权益损害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赔偿。
3、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纠纷 
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如果上级政府收到监督申请后不予理睬或不尽监督职责,或者按照信访案件处理。申请人可以对上级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4、对举报事项不核实处理行政纠纷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一般行政核实处理的期限为60日。如果没有核实处理结果并答复举报人,举报人有权对不履行核实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5、对行政监察机关不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行政纠纷
依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如果被征收人受到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的暴力待遇、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徇私枉法等请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拒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6、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行政纠纷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涉及的建设项目属于非公共利益、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征收决定不符合某项规划等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征收补偿方案争议行政纠纷
依据《条例》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及时公布;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上述政府行为其中之一未履行的,被征收人均可提出政府不作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先行提出作为申请,政府仍不作为的在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8、不履行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职责行政纠纷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不公告;公告应未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公告或重新公告,政府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9、不服提前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
在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决定前,先行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0、调查登记异议行政纠纷案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出房屋征收范围调查登记;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错误、不实的;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调查登记未获得重新调查登记的;调查结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得。上述任一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构成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1、对认定为新建、扩建等行为并不予补偿决定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政府将作出不予补偿决定。被认定人不服认定或不予补偿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2、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手续行政纠纷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许可手续,如通知暂停办理范围超出征收范围;暂停期限超过1年的仍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许可事项以及主管部门等情况分别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行为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3、不服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行政纠纷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4、不服补偿决定行政纠纷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必须公平合理,不因未达成协议而降低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铁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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