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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如何开展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2-02-20 17:44:14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时,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体现  20世纪中叶,随着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被害人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完善立法和改善司法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常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等而得不到赔偿,社会也往往因此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发展近况
2009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联合文件的形式对国家救助加以了规范;山东、云南等省还进行了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列入第三个五年纲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随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不仅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恢复遭受侵害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此项工作目前仍面临诸如“救助资金来源不稳定、救助对象不广泛、救助标准不统一”等种种问题。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目前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对目前此项工作还面临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救助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应该对部分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办法,这块立法的空白导致很多地区和部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局限于个案救助、随机救助,缺乏规范性,但是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已经完全可以建立一部全国性的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案,使该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的开展。
      2.救助资金无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从根本上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渠道,可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可以倡议犯罪嫌疑人亲友代偿,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人员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拨入。
      3.救助范围和标准不明确。我市的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弥补,途径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来进行赔偿。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出现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出现:侦查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审判阶段,被告人无财产,其近亲属也不愿意代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急需救治,其本人或近亲属无力支付救治费用的;或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人或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造成被害人死亡后,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例子屡见不鲜。
      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的构想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从各地试行的司法救助来看,规定救助对象范围不一。我们可以遵循以下方法确定救济对象:一是合理限定刑事案件的范围,将刑事案件限定为暴力犯罪案件,即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投毒、绑架、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案件。二是合理限定被害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严重伤残被害人本人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三是以《刑法》第234条规定“严重残疾”作为限定标准,综合考虑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同时,要根据救济对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对。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申请补偿资格的人,要向警方及时报案,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配合。如果被害人本身对被害存在过错或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可以拒绝给予补偿或者减少补偿金额。
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原则
       1.及时救济原则。
      进行有效的救济要求我们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及时救济。一是有许多案件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案件没有破获,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的申请,应及时做出救济。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如何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待刑事诉讼程序终了,发现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才可以提起司法救济。但对一些特殊的被害人而言,如受重伤极需医疗费的被害人,被害人生前扶养的婴幼儿等等,均是急需援助救济的群体。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一种“救急”程序,应当允许条件具备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先予提起司法救济。三是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司法救济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救济金。
     2.适当救济原则。
     要求救济金发放的范围不能过宽或标准太高而使其背离救济的性质,同样又不能太低而使其失去救济的意义。对有限的救济资金而言,“适当救济”就是“好钢要用在刀刃上”。
     (三)提供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调研过程中,有人提出对被害人补偿金额不宜高于国家赔偿金额,可参照《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数额予以规定。但是,如果依此计算,对于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计算出的数额过高,超过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我们认为救助的标准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确定三个救助等级:困难的,在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救助;比较困难的,在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救助;特别困难的,在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之间救助。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近亲属之间(包括同居)引起的加害行为,确定救助时应严格掌控,可以裁量降低救助等级,减少救助数额。
     (四)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人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申请时应当特别承诺,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在获取救济后,就救济金的范围向受理机关转让求偿权,以及承诺当获取其他来源的赔偿或救助时,将已获得的国家救助金退还受理机构。
     2.我国被害人司法救济程序中应当规定,申请人在犯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享有申请司法救济权,但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申请的情形除外。
     (五)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审查程序
      承办单位对救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应采书面审查为主,听证为辅的原则。审查机构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材料有遗漏,应通知申请人及时补足。在审查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人主动申请听证时,可以进行听证。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
       对于救济金的管理与发放,调研过程中,有人建议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承担。我们认为,救济金的决定、管理、发放由同一机构进行,比较方便当事人。
鉴于被害人司法救济问题在被害人报案以后就可能发生,建议由作出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救济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
应建立司法救助档案,在救助金发放后,将涉案材料归档保存。
     (七)救助资金的来源
      通过调研,目前,在我市尚未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对于救助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财政拨款,可以考虑将刑事案件中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罚金、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没收犯罪工具所取得的资金以及民事案件收取的诉讼费,分级设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基金,专款专用,作为救济资金财政拨款的主要经费来源。
      二是是其他经费来源。在第一类经费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接受捐赠等形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我们还可以探讨民政部门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如由民政部门发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专项福利彩票的方式,由民政部门募集资金,将其注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基金。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此项工作进行规范,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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