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指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自2007年该条例颁布以来,华容县法院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2007年的27件上升到了2012年的86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笔者试就近年来从事计划生育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一、当前存在的执行难点及成因分析:
从案件类型来看,凡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经济基础较好的、愿意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在一般计生部门的催缴下都已主动缴纳,而移送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大多是经计生部门多次做思想工作未履行的案件,其中部分已形成执行不能的“硬骨头”案件。不是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就是对立情绪特别大,客观上已经造成难执行,难以收到好的执行效果,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违反计划生育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对缴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认为这是计生部门变相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再生育,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马上会有所松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如何解释劝导,都不与配合,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有的采取与执行人员无理纠缠,有的采取东藏西躲的方式同执行人员捉迷藏,还有的甚至宁愿被拘留,也拒绝履行义务。
2、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违法生育户生活十分困难,本来就已伤不起,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路可寻,还有大多数系年轻夫妇且与父母同住,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即使有一定收入也偏低,且因超生子女又加重了负担,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的违法生育户除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考虑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仅有的居住房屋也不宜执行,客观上使执行陷入困境。所以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即使穷尽了搜查、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3、处罚标准不统一,造成被执行对象不满,引发对立情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多少,其依据是:农民按该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城镇居民按该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倍征收,个体工商户按该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10倍征收。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对相同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不能作出大致相同的处罚,处罚标准在乡镇之间不统一,在乡镇之内不统一、在自觉交纳优惠上不统一。有的相邻乡镇农民征收标准相差几千,造成了执法不公正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笔者所在的县,无证生育二胎,依法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为农村不低于3万元,城镇不低于5万元,但在实际征收中,少的只缴纳了近万元,多的缴纳了八万多元,有的只缴纳了处罚金额的30%,也有部分是足额缴纳的。在不同乡村、不同违法户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由于受到周边县市的影响也不一样,比如与华容县毗邻的湖北省石首市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能低于4万元,比华容县农村高,所以与之较近的几个乡镇征收难度就相对小一些,而与华容县毗邻的南县征收标准只有几千元,所以与之较近的几个乡镇征收难度就相对大一些。
4、计生部门的工作存在不足,导致执行效果不好。基层计生干部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基层干部对群众感情淡漠,对立性地看待违法生育的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是认真解释法律和政策,而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威胁,激化了干群矛盾。有的计生干部缺乏业务学习,造成征收决定本身存在问题,如有的征收决定书上的被征收人姓名、住址与居民身份证的姓名、住址不一致,有的征收决定书送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签收文书等等,导致执行困难。有的计生干部过份依赖法院强制执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到期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而不管有无履行能力。也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进一步说服教育劝其履行、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这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申请到法院,不但造成执行难,相反还会产生负面效应。
5、被执行对象外出务工者居多,致使许多案件无法执行。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流,涌入全国各地,场所也不固定。一些被执行人只回家过个年就走了,法院平时根本找不到这些被执行人;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举家远走他乡,法院根本查不到其确切地址;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男的外出务工或躲避执行,只有女方一人在家留守,由于孩子年幼,让法院难以对这类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华容县每年违法生育对象中外出务工者达60%以上,这给计生部门调查取证、送达征收决定书和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近些年计生部门还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对在异地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采取限制小孩上户口、限制就读、异地联络追踪等非正常对策来解决,但收效甚微。
6.法律制度和信用制度的缺陷,导致执行难度加大。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违法生育子女后无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大都发生在农村或者是城镇经济收入相对较低的人群。而对于这些人群来讲,无论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征收标准是多高或多低,他们都很难缴纳或负担得起。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又都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减免的情形,相反只有在一定期限内一次缴清的原则规定,另外还有依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的特殊规定。那么针对上述事实上确已超生但又难以负担得起社会抚养费的生育人群来说,或者说对于他们应当缴纳而又无力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怎么办?如何执行?若要强制执行,可能面临着诸多困难;若不执行,那么法律的实施效果又会大打折扣,法律的威信何在?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或缺失致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的财产无法及时、准确查清。行政非诉执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强制交付、证照转移等,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罚款、拘留,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强制措施和手段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措施单一,力度不够,可操作性差。另外,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甚至在某些重要环节还是空白,再加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人员和财产的流动性不断加强,这就造成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无法准确的查找到征收对象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不能征缴时,征收对象所要负的社会信用损失几乎为零,不能形成有效的督促、监督体制,这无形中就等同于鼓励征收对象采取多种手段,极力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现实中有相当部分不能执结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不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多是因为其财产无法查找或无法确定是其财产,致使执行受阻。
二、建议采取的对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涉及违法生育对象的切身利益,其利害关系明显,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处理不慎即会影响基层的社会稳定。当前,强调采取司法手段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目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1、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执行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会诚信的作用。笔者在实践中就通过在申请前上门宣传法律法规,告知不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后果使部分超生对象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大大降低了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率。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力求做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既增加对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也引导更多的群众举报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的线索。
2、切实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主要是加强对计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对象,避免因征收决定存在的问题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杜绝暗箱操作,私下协议,增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公开和透明性,真正做到“阳光计生”。另外还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村组应将外出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的查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管好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便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计生部门应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一方面,申请法院执行后,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一方面,选择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又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的对象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要配合法院做好宣传工作,促进计生工作的开展。
3、严把立案审查关。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涉及面广,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法院在执行时,就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要严格审查立案,把好关口,对于手续材料不全的,行政程序上有瑕疵的,应坚持要求行政机关将案件材料补正后再立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财产状况不明的,应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依据。
4、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行异地征收。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执行中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办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首先应向被执行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利害关系,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和威慑作用,引导被执行人正确认识违法行为,以消除其误解和抵制情绪,督促其主动履行缴纳义务,实践中也有部分被执行人是通过执行人员反复做工作自动履行的;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强制执行将导致其生活无保障的被执行人,可以先暂时裁定中止执行。其次对有可能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躲避执行的,及时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征收;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态度强硬、恶劣甚至妨碍执行的,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同时起到警示、威慑的效果,笔者所在的华容法院近几年拘留的47名被执行人有38人通过拘留后履行了义务。对外出务工的,要积极开展异地征收。笔者去年就前往外出务工较密集的广东省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异地办案,我们与当地法院的配合通过查封冻结等方式结案34件,结案标的达一百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带动了一部分外出人员主动回来接受处理。此外,执行中应同时注重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如建立基层执行联络网络、灵活运用曝光制度等,以进一步提高该类案件的执结率与到位率。
5、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农村生育观念没有得到完全转变,其主要原因还是怕老无所养。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独生子女户”、 “失独”家庭的老有所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是转变人们生育观念的一项治本之策。让人们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和部分案件执行难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