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行使的范围是指一般情况下,哪些情形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就审判实务而言,它是释明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官释明可以以书面和口头方式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但释明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陷入职权主义:释明范围过于狭窄,则不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所以关于释明权范围的界定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现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权的具体范围及运用规则加以分析。
一、起诉与受理阶段的释明
在起诉和受理阶段,释明的核心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对象均为原告,释明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内容。
1、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法院的判决。
2、请求不充分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充分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量上的不充分。比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由于不懂法律,本是城市居民却按的农民伤残赔偿那个标准提出赔偿。二是质上的不充分。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本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
3、诉讼标的的释明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选择何种诉讼标的,或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理解不当,起诉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并不明确。
二、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释明权的行使方式主要通过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导举证,并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释明。
1、指导当事人举证中的释明
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根据证据规则,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及具体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等。围绕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的举证。
2、提出证据材料中的释明
证据责任本属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误任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出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问,启发他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经启发后,当事人仍不提供的,就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证据交换中的释明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法官的释明主要体现在对整个证据交换行为的指挥、监督方面。包括(1)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所出示证据的形式要求等等。(2)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或法律上的质问,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已明确己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3)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后或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法院也不再就此进行质证。(4)对继续提供相关证据的释明。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的,法官应注意加以引导,予以释明,让当事人积极举证。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
在庭审阶段,释明权的内容是全方位的,法官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防御的争议点,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谨慎的予以提示,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
1、诉讼程序的释明
法官应对为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为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性问题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特别应将“诉辩式”庭审方式的程序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促使其配合法庭实现庭审各阶段的功能,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2、质证中法官的释明
在质证中法官处于听证中的地位,其职责是主持质证程序,听取双方的质辩,对质证中为涉及或者为质辩清楚的问题,进行引导和法问。当事人的举证、论证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法律上的要求。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认为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评估才能查明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
3、妨碍举证的推定中释明
《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是妨碍举证的推定,即在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和提供证据情况下,推定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内容成立。在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赋予当事人适用推定的知情权,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认定及其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而不宜在对方当事人就此问题举证后,不表明态度,进行突击裁判。
4、拟制自认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它将法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作为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并应将审判人员的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5、法律的释明
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法律释明。通过法律观点的展示,是当事人不仅就事实问题,而且对法律问题也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进行辩论,既有利于防止突击裁判,又能使审判获得公正性。同时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时会对自己案件的胜负作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实现了息诉和上访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6、裁判结果的释明
对于通过裁定或者判决方式劫案涉及当事人上诉权利的,案件主审人应当向当事人胶带上诉的权利及上诉应当注意的事项,通过调解、裁定、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存在执行事项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的时间及相关事项。对于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又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通过上诉程序处理。对于审理中的矛盾激化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前,应尽可能将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充分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防止当事人接到法律文书后不能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引发恶性上访事件。
(铁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于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