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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法院审结一起“风险代理”引发的当事人与律师纠纷案净化法律服务环境

诚为做人之本 信为律师之魂

  发布时间:2016-06-06 13:23:36


案情回放

20144月,陈方圆因欲与其丈夫离婚诉讼找到办公地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黑龙江省xx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律师蒋超,经约定,蒋超为陈方圆离婚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收取方式为“风险代理”,即蒋超确保原告陈方圆离婚案件胜诉,在与陈方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收取两万元代理费,待法院审结离婚案件后,按照法院判决陈方圆所得财产总额的15%补足剩余的代理费用。也就是说,在两万元作为基数的代理费基础上,陈方圆通过诉讼,在离婚的同时分得的财产直接与其案件诉讼代理人蒋超的代理费挂钩。按照蒋超的吩咐,陈方圆未将先行支付的两万元代理费交到蒋超工作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是直接交给蒋超,蒋超未出具收款凭证。经诉讼,内蒙古自治区xx旗法院认定陈方圆要求离婚证据不足,诉讼理由不成立,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书生效后,陈方圆认为蒋超承诺保证胜诉自己才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而现在败诉,蒋超应当返这两万元费用。蒋超以虽然未能胜诉,但作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做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为由,拒绝了陈方圆要求退回代理费的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方圆找到齐齐哈尔市司法局要求律师管理部门出面处理此纠纷。经过核实,齐齐哈尔市司法局认定蒋超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代理服务费等多项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据相关法规对蒋超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向陈方圆返还已收取的代理费,遭到蒋超断然拒绝。20163月,陈方圆一纸诉状将蒋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诉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律师事务所承担对注册律师管理不善的责任并返回已经收取的两万元诉讼代理费。

铁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方圆与蒋超签订的《黑龙江省xx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代理费的行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即蒋超所在律师事务所存在管理漏洞,对其所属注册律师没有尽到严格要求的义务,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判决被告黑龙江省xx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陈方圆律师代理服务费损失两万元。

本案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关于诉讼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案中,陈方圆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为婚姻纠纷,律师蒋超明知与陈方圆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违法,利用陈方圆不知相关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并急于打赢离婚官司的心理状态与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在陈方圆依法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并返回代理费,特别是在行政管理机关已经责令其退还代理费的情况下,仍然拒不依法、依规办事,可见其本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是贪婪之徒、不义之辈。

第二,关于本案涉案法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需依法进行,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当模范地遵纪守法。2008年我国颁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律师事务的职责、义务。并分别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及职业道德教育、收费标准、责任承担、投诉查处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蒋超作为黑龙江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事务所应当以《办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严格监督所属律师行为、严格管理律师代理费收取标准及相关监察的责任义务。本案中,律师蒋超固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事务所疏于管理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因以本案为戒,加强人事、财务等相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出现问题后如不能及时处理,将自损声誉和诚信,使人们对法律工作者失去应有的信任。

第三,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信任度、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应坚持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底线;另一方面,既然已经与事务所签订合同成为旗下一名律师,就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而不是在欺骗委托人后又欺骗事务所,贪图一时蝇头小利,最终必将葬送个人的职业生涯。当事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都讲诚信、守法规,法律服务市场也就净化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也就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拍案有感

歌手高峰有一首歌叫《做人讲诚信》,歌词是:“裁衣讲尺寸,做人讲诚信,人间自有公道在,百姓心里有杆秤。做人讲良心,办事讲公平,诚信自有诚信福,骗人自有天报应。裁衣讲尺寸,做人讲诚信,水有源来树有根,诚信赢得万事兴。诚信是根本,一诺重千金,世间自有真善美,诚信敲开幸福门。”

笔者曾经在我市某律师事务所一面墙的显著位置见到过金碧辉煌的四个大字:“一言九鼎”。那么,怎么才能做到“一言九鼎”呢?要做到也不难,那就是要讲诚信。诚信者,一言九鼎一字千斤;虚伪者,洋洋千言一文不值。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从法律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诚信对于律师生存发展之重要性已广为律师界认同。诚信对于律师行业既如此之重要,那么,律师该如何讲究诚信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受民法、合同法调整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律师与当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的约定来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从这个角度来讲,诚信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共同遵守的诚信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这就要求建立律师诚信制度,使全体律师忠于宪法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珍视声誉品行高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一时的欺骗只能获得微小的利益,必然不长久。一个人如果失去了诚信,那么他必将没有朋友,没有合作伙伴,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这个社会上哪里还会有什么立足之地???

是否讲究诚信能够决定你的将来、你的前途、你的事业、你的生活是否很快乐以及你是否能够拥有一个愉快的人生。

在任何时代,无论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如何更新,诚信乃做人之本这一条不会改变!

(注:文中涉及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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